华厦眼科: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9月14日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9月14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9月14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9月14日9:15-15:00。
3、会议地点:厦门市湖里区五通西路999号17楼大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苏庆灿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4人,代表股份677,441,593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647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673,350,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160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4,091,4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71%。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1人,代表股份120,540,34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350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7人,代表股份116,448,8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863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人,代表股份4,091,4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71%。
出席会议的股东均为2023年9月8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
3、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
二、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77,441,59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20,540,34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 以上审议通过。
三、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陈霞、乔心如
3、法律意见: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