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厦眼科: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部分股份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http://ddx.gubit.cn  2023-11-02  华厦眼科(301267)公司公告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

已发行股份部分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或“保荐机构”)作为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厦眼科”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及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华厦眼科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部分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085号)同意,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6,000.00万股,并于2022年11月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公司总股本为50,000.00万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56,000.00万股,其中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份数量为503,663,671股(其中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为500,000,000股,网下配售3,663,671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89.9399%;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份数量56,336,329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10.060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的3,663,671股限售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0.6542%,该部分限售股已于2023年5月8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

2023年5月15日,公司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以2022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56,000.0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2.8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5,680.00万元;同时,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

5股,转增股本前公司总股本为56,000.00万股,转增股本后公司总股本为84,000.00万股。剩余未分配利润全部结转以后年度分配。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已于2023年7月11日实施完毕,公司股份总数由56,000.00万股增加至84,000.00万股。

截至本核查意见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84,000.00万股,其中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份数量为750,001,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89.2859%;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份数量89,998,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0.7141%。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限售期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该部分限售股股东数量为11户,股份数量为238,83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8.4321%,该部分限售股将于2023年11月7日(星期二)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做出的承诺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股东厦门涵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磐茂(上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启鹭(厦门)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厦门鸿浮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厦门昊蕴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厦门禄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厦门博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厦门颂胜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前海淮泽方舟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张美嫦、黎新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如下: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企业/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上市后本企业/本人依法增持的股份不受本承诺函的约束。

在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厦门涵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如下:

“一、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本企业关于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及转让的有关承诺。

二、如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公司股份,将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并在符合以下条件的前提下进行:

(1)在股份锁定期届满后的两年内若减持股份,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方式进行,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减持价格(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将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

(2)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但持有发行人股份低于5%时除外。如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将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3)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5%;前述方式的转让价格依照法律规定确定;

(4)如公司及相关方在采取稳定股价的措施阶段时,本企业将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5)若违反相关承诺,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如果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持股及减持另有特别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没有做出其他和股份相关事项承诺。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限售股股东在限售期内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的部分股东均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也未对其违规提供担保。公司董事会将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股东履行股份限售承诺情况。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3年11月7日(星期二);

2、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户数共计11户;

3、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238,83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8.4321%;

4、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所持限售股份总数(股)本次解除限售数量(股)
1厦门涵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45,731,25045,731,250
2北京磐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磐茂(上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36,750,00036,750,000
3启鹭(厦门)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33,750,00033,750,000
4厦门鸿浮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32,745,00032,745,000
5厦门昊蕴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9,084,25029,084,250
6厦门禄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2,771,50022,771,500
7厦门博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7,418,00017,418,000
8厦门颂胜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2,900,00012,900,000
9深圳前海淮泽方舟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5,070,0005,070,000
10张美嫦1,530,0001,530,000
11黎新1,080,0001,080,000
合计238,830,000238,830,000

注: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的情形;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中,无股东同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无股东为公司前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且离职未满半年的情形。

四、本次解除限售前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股份类型本次变动前本次变动股份数(股)本次变动后
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一、无限售条件流通股89,998,50010.7141%238,830,000328,828,50039.1463%
二、限售条件流通股750,001,50089.2859%-238,830,000511,171,50060.8538%
首发前限售股750,000,00089.2857%-238,830,000511,170,00060.8536%
高管锁定股1,5000.0002%1,5000.0002%
三、总股本840,000,000100.0000%840,000,000100.0000%

注:本次解除限售后的股本结构情况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

五、保荐机构的核査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等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各项承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部分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部分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沈 俊 赵 冀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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