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厦眼科:关于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

查股网  2024-01-22  华厦眼科(301267)公司公告

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月8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回购部分公司股份,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1.5亿元且不超过2.5亿元(均含本数),回购价格不超过50.93元/股(含本数),回购股份实施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4年1月9日、2024年1月15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4-003)、《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4-005)。

2024年1月22日,公司首次实施了回购股份,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等相关规定,公司应当在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的次一交易日予以披露。现将公司首次回购股份情况公告如下:

一、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具体情况

2024年1月22日,公司首次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680,700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0.08%,最高成交价为29.70元/股,最低成交价为28.57元/股,支付的总金额为20,037,789.00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回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既定的回购方案。

二、其他说明

(一)公司首次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的股份数量、回购股份价格及集中竞

价交易的委托时段均符合《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回购公司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二)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本次回购计划,并将在回购期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月22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