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厦眼科: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 保荐人名称: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 被保荐公司简称:华厦眼科 | 
| 保荐代表人姓名:沈俊 | 联系电话:010 65051166 | 
| 保荐代表人姓名:赵冀 | 联系电话:010 65051166 | 
一、保荐工作概述
| 项 目 | 工作内容 | 
|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
|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 是 | 
|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 0次 | 
|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 |
|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 是 | 
|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 是 | 
|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 |
|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 12次(每月一次) | 
|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 是 | 
|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 |
|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 未列席,已事前审阅相关会议文件 | 
|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 未列席,已事前审阅相关会议文件 | 
|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 未列席,已事前审阅相关会议文件 | 
| 5.现场检查情况 | |
| (1)现场检查次数 | 1次 | 
|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 是 | 
| 项 目 | 工作内容 | 
|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 核查期间,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苏庆灿先生因个人原因被上海市监察委员会实施留置。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公司未收到有权机关对公司的任何调查或配合调查文件。公司已对经营管理相关事项做出妥善安排,除苏庆灿先生外的公司其他全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目前均正常履职,公司生产经营及管理情况正常。 | 
| 6.发表专项意见情况 | |
| (1)发表专项意见次数 | 11次 | 
|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 不适用 | 
|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 |
|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 0次 | 
|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 |
|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 否 | 
|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 是 | 
|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 |
| (1)培训次数 | 1次 | 
| (2)培训日期 | 2023年4月20日 | 
| (3)培训的主要内容 | 重点介绍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董监高任职行为规范、短线交易、内幕交易等相关内容,并通过案例方式加深对相关规则制度的理解。 | 
|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 无 | 
二、保荐人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 事 项 | 存在的问题 | 采取的措施 | 
| 1.信息披露 | 无 | 不适用 | 
|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 无 | 不适用 | 
| 3.“三会”运作 | 无 | 不适用 | 
| 事 项 | 存在的问题 | 采取的措施 | 
|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 无 | 不适用 | 
|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 
报告期内,公司由于财务人员操作不当,存在误将公司自有资金由一般户转入募集资金专户的情形。截至本报告披露日,
前述资金已转出募集资金专
户。
| 公司已督促相关人员加强学习,同时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加强学习《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证券监管法规和规章制度,杜绝类似情况的发生。 | ||
| 6.关联交易 | 公司于2024年4月2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补充确认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对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进行了补充确认。 | 公司在发现应提前提交审议而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的关联交易后,第一时间与各关联方进行了沟通确认,并对公司相关人员及相关关联方进行了批评教育,公司已再次向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关联人及公司各有关部门、子公司进行宣导教育,并执行多项进一步规范关联交易的措施。 | 
| 7.对外担保 | 无 | 不适用 | 
| 8.购买、出售资产 | 无 | 不适用 | 
|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 无 | 不适用 | 
|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 无 | 不适用 | 
|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 无 | 不适用 |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 是否履行承诺 |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 
| 1.关于股份限售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 2.关于股份减持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 3.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资金占用方面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 4.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 是否履行承诺 |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 
| 5.关于未履行承诺事项约束措施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 6.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相关措施及承诺 | 是 | 不适用 | 
| 7.关于股东股权清晰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 8.关于不存在欺诈发行上市行为的承诺函 | 是 | 不适用 | 
| 9.关于利润分配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 10.关于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四、其他事项
| 报告事项 | 说明 | 
|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 无 | 
|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人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中金公司受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措施的具体情况如下: 1、2023年11月14日,中金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监管函》(深圳函[2023]775号),因中金公司作为某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人未勤勉尽责,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中金公司采取书面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 2、2023年11月16日,中金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145号),因中金公司作为某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人未勤勉尽责,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对中金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了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中金公司就前述监管措施已经积极推进了相关整改。 | 
|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 无 | 
(以下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沈 俊 赵 冀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