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厦眼科: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方式、实施地点及延长实施期限的核查意见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方式、实施地点及延长实施期限
的核查意见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或“保荐机构”)作为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厦眼科”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及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对华厦眼科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方式、实施地点及延长实施期限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085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6,000.00万股,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50.8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05,280.00万元,扣除不含增值税的发行费用人民币28,430.75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76,849.25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2年10月28日到账,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容诚验字[2022]361Z0068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上述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元
序号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 总投资 | 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金额 |
1 | 天津华厦眼科医院项目 | 61,000,000.00 | 61,000,000.00 |
2 | 区域视光中心建设项目 | 229,638,100.00 | 229,638,100.00 |
序号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 总投资 | 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金额 |
3 | 现有医院医疗服务能力升级项目 | 84,000,000.00 | 84,000,000.00 |
4 | 信息化运营管理系统建设项目 | 203,868,000.00 | 203,868,000.00 |
5 | 补充运营资金项目 | 200,000,000.00 | 200,000,000.00 |
合计 | 778,506,100.00 | 778,506,100.00 |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76,849.25万元,扣除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求后,公司超募资金为人民币198,998.64万元。
三、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方式、实施地点及延长实施期限的情况
公司拟增加“区域视光中心建设项目”的方式和实施地点,并延长其实施期限,该项目基本情况如下:
为了向公司配镜患者提供更加便捷、可及的销售及维护服务,公司拟在上海、重庆、四川、福建等1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新建200家直营店;项目总计投资22,963.81万元,拟使用募集资金投入金额为22,963.81万元;项目预计于2024年10月28日达到可使用状态。
2023年8月28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的议案》,增加全资子公司厦门华厦视光中心有限公司为“区域视光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30日披露的《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0)。
2024年4月24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及部分募投项目延长实施期限的议案》,将“区域视光中心建设项目”预计达到可使用状态的日期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披露的《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及部分募投项目延长实施期限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4-022)。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区域视光中心建设项目”累计投入募集资金2,050.63万元人民币。
本次增加“区域视光中心建设项目”实施方式、实施地点并延长实施期限具体情况及
原因如下:
1、项目实施方式由新建直营店调整为独资新建、合资新建、投资并购相结合。公司新建视光中心的过程中,门店选址、装修、医疗服务团队搭建等问题均具有相当的复杂性,单一的新建模式无法满足公司视光业务的拓展需要。为加快区域视光中心项目建设进程,促进募投资金高效使用,以更快产生经济和社会效益,并有效降低项目实施风险,公司拟采取独资新建、合资新建、投资并购相结合的方式实施区域视光中心建设项目。
2、项目实施地点由上海、重庆、四川、福建等1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扩展至全国。扩大视光中心实施地点范围,有利于公司加快形成全国性视光中心服务网络,构建辐射全国的“眼科医院+视光中心”连锁医疗服务网络,进而增强公司的市场渗透力和品牌影响力。
3、项目预计达到可使用状态的日期由2025年12月31日延长至2026年12月31日。
为保证公司募投项目顺利实施,结合当前募投项目的实际实施情况、投资进度及未来规划,为保障资金的合理、有效、安全使用,公司拟延长“区域视光中心建设项目”实施期限至2026年12月31日。
“区域视光中心建设项目”变更前后对比如下表:
项目名称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实施方式 | 新建 | 新建、投资、并购方式相结合 |
实施范围 | 上海、重庆、四川、福建等1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 扩展至全国 |
预计达到可使用状态的日期 | 2025年12月31日 | 2026年12月31日 |
四、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方式、实施地点并延长实施期限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方式、实施地点并延长实施期限是根据当前经营环境变化、公司未来发展规划、募投项目实际进展情况做出的谨慎决定,不涉及募集资金投入金额、建设项目的变更,有利于优化公司资源配置,提高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的长远规划和发展战略,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履行的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5年4月24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方式、实施地点及延长实施期限的议案》,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中“区域视光中心建设项目”增加实施方式和实施地点,并延长实施期限。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方式、实施地点及延长实施期限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并将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方式、实施地点并延长实施期限是根据公司未来发展规划、募投项目实际进展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不涉及募集资金投入金额的变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方式、实施地点并延长实施期限事项无异议。
(全文结束)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方式、实施地点及延长实施期限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周凌轩 赵 冀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