铭利达:关于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301268 证券简称:铭利达 公告编号:2023-066
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
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情况概述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516号),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1,0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6年,每张面值100.00元,按面值发行;公司实际向不特定对象发行面值总额100,00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8,394,122.64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91,605,
877.36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账,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上会师报字【2023】第11112号)。
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三方监管协议》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
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开设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其指定的授权代理人全权代表公司负责办理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等具体事宜。公司(以下简称“甲方”,“甲方一”)及子公司安徽铭利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铭利达”,“甲方二”)、江西铭利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铭利达”,“甲方二”)、肇庆铭利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肇庆铭利达”,“甲方二”)分别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天安云谷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订《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四方监管协议》。公司此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序号 | 户名 | 开户行 | 账号 | 募集资金用途 |
1 | 公司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 | 8110901082535673333 | 补充流动资金 |
2 | 安徽铭利达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 79190078801300003080 | 铭利达安徽含山精密结构件生产基地建设项目(一期) |
3 | 江西铭利达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天安云谷支行 | 755964960610801 | 铭利达江西信丰精密结构件生产基地建设项目(一期) |
4 | 肇庆铭利达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 | 765377446766 | 新能源关键零部件智能制造项目(一期) |
三、《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作为甲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作为乙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丙方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三方监管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对应项目募投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及监管事宜。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夏祺、冉洲舟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最后一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方、乙方、丙方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2025年12月31日)后失效。
10、本协议一式捌份,甲方、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一备用。
四、《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作为甲方一,子公司安徽铭利达作为甲方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深圳分行作为乙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丙方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四方监管协议》。公司作为甲方一,子公司江西铭利达作为甲方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天安云谷支行作为乙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丙方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四方监管协议》。公司作为甲方一,子公司肇庆铭利达作为甲方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作为乙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丙方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对应项目募投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二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及监管事宜。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夏祺、冉洲舟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最后一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2025年12月31日)后失效。
10、本协议一式拾份,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四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一备用。
五、备查文件
1、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三方监管协议》;
2、公司及子公司安徽铭利达、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四方监管协议》;
3、公司及子公司江西铭利达、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天安云谷支行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四方监管协议》;
4、公司及子公司肇庆铭利达、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