铭利达: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301268 证券简称:铭利达 公告编号:2023-094债券代码:123215 债券简称:铭利转债
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总额为24.00亿元,占公司2022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08.47%。请广大投资者充分关注担保风险。
一、担保情况介绍
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3年3月29日、2023年4月21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并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向各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人民币40亿元(具体融资类型、金额、期限、利率等以最终银行审批为准),公司及各子公司之间提供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抵押担保、质押担保等。上述授信事项自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前有效,额度在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并授权公司财务中心实施具体事宜。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3月31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并提供担保的公告》。
二、担保的进展情况
1、近日,公司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以下简称“江苏银行南
通分行”)签订了《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书》,为公司子公司江苏铭利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铭利达”)和江苏银行南通分行签订的《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授信额为20,000万元。
2、近日,公司子公司江苏铭利达和广东铭利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铭利达”)分别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宁波银行深圳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公司向宁波银行深圳分行申请的授信合计提供最高授信额为15,000万元的担保。
3、近日,公司子公司广东铭利达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深圳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公司和兴业银行深圳分行签订的《额度授信合同》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授信额为30,000万元。
4、近日,公司与子公司江苏铭利达分别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东莞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公司子公司广东铭利达和中信银行东莞分行签订的《综合授信合同》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公司与子公司江苏铭利达合计为广东铭利达提供20,000万元的担保。
5、近日,公司子公司江苏铭利达与广东铭利达分别与中信银行东莞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公司和中信银行东莞分行签订的《综合授信合同》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江苏铭利达与广东铭利达合计为公司提供10,000万元的担保。
上述担保在前述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三、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一)被担保人: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1、成立日期:2004年7月27日
2、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松坪山社区朗山路11号同方信息港F栋2101
3、法定代表人:陶诚
4、注册资本:40,001万人民币
5、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塑胶模具、合金压铸模具、压铸产品、铝型材、五金制品、塑胶产品(不含注塑工艺)的销售;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许可经营项目是:塑胶模具、合金压铸模具、压铸产品、铝型材、五金制品、塑胶产品(不含注塑工艺)的生产、加工(具体范围凭环保批复经营);普通货运;压铸件、塑胶件、线缆、电子产品的装配组装业务。
6、被担保人与担保人的控制关系:担保方江苏铭利达和广东铭利达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7、公司资信良好,非失信被执行人
8、公司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项目 | (未经审计) | 2022年12月31日/2022年1-12月 (经审计) |
资产总额 | 5,710,064,925.39 | 4,690,198,760.51 |
流动负债 | 1,981,348,551.45 | 2,236,831,498.60 |
银行借款 | 602,350,884.30 | 605,558,639.33 |
净资产 | 2,512,248,442.73 | 2,212,557,403.65 |
营业收入 | 3,141,123,086.47 | 3,218,952,045.88 |
利润总额 | 307,421,521.68 | 416,361,364.72 |
净利润 | 291,502,031.88 | 402,956,585.48 |
(二)被担保人:江苏铭利达科技有限公司
1、成立日期:2016年11月17日
2、注册地址:海安高新区东海大道西99号
3、法定代表人:陶诚
4、注册资本:58,000万元人民币
5、经营范围:铝合金、镁合金、锌合金铸件、铝型材、冲压件及其金属结构件、塑胶零部件、电线电缆的研发、设计、制造、组装、销售;模具及工装夹具、工业自动化设备的研发、设计、制造、销售;普通货物仓储;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6、被担保人的产权及控制关系:江苏铭利达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7、被担保人江苏铭利达目前未涉及重大诉讼与仲裁事项,在金融机构信用记录良好,无逾期及不良信用记录。江苏铭利达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8、被担保人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项目 | (未经审计) | 2022年12月31日/2022年1-12月 (经审计) |
资产总额 | 1,542,520,466.22 | 1,439,141,708.99 |
流动负债 | 793,252,752.53 | 748,264,895.91 |
银行借款 | 20,000,000.00 | 40,000,000.00 |
净资产 | 635,899,979.28 | 576,101,531.21 |
营业收入 | 583,572,387.22 | 716,477,341.75 |
利润总额 | -505,435.47 | 115,090,872.93 |
净利润 | -201,551.93 | 122,546,735.41 |
(三)被担保人:广东铭利达科技有限公司
1、成立日期:2014年1月20日
2、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清溪镇罗马先威西路5号1号楼101室
3、法定代表人:陶诚
4、注册资本:35,000万元人民币
5、经营范围:研发、生产:精密模具、铝合金、镁合金、锌合金的表面处理;生产和销售铝合金压铸件、镁合金压铸件、锌合金压铸件、铝型材及五金、塑胶精密件,新能源汽车充电系统配件组件,精密连接器,插座,线束组件;电子成品组装服务,滑板车和电动自行车(不在东莞地区销售)的研发、设计、生产服务;货物、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6、被担保人的产权及控制关系:广东铭利达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7、被担保人广东铭利达目前未涉及重大诉讼与仲裁事项,在金融机构信用记录良好,无逾期及不良信用记录。广东铭利达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8、被担保人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项目 | (未经审计) | 2022年12月31日/2022年1-12月 (经审计) |
资产总额 | 2,958,966,252.87 | 2,294,794,766.13 |
流动负债 | 1,878,577,409.69 | 1,382,260,191.18 |
银行借款 | 42,000,000.00 | 317,615,287.99 |
净资产 | 1,056,151,202.96 | 827,515,355.45 |
营业收入 | 2,378,528,559.32 | 2,443,894,859.71 |
利润总额 | 332,493,974.66 | 276,213,346.84 |
净利润 | 298,635,847.51 | 256,285,139.81 |
四、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为江苏铭利达提供担保
1、担保方名称: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被担保方(债务人)名称:江苏铭利达科技有限公司
3、债权人名称: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
4、担保最高债权额:最高债权本金人民币20,000万元整以及前述本金对应利息、费用等全部债权之和。
5、授信业务发生期间:2023年12月13日起至2024年12月3日止
6、担保范围:债权人与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本金及按主合同约定计收的全部利息(包括罚息和复利)、以及债务人应当支付的手续费、违约金、赔偿金、税金和债权人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公告费、送达费、鉴定费等)。
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最高债权额的部分,本保证人自愿承担保证责任。
7、担保期间:本保证书的保证期间为自本保证书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包括展期、延期)届满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若主合同项下债务分期履行,则每期债务保证期间均为自本保证书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若主合同项下债务被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被宣布提前到期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
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
别要求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8、担保方式: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
(二)江苏铭利达、广东铭利达为公司提供担保
1、担保方名称:江苏铭利达科技有限公司
2、被担保方(债务人)名称: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3、债权人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4、授信业务发生期间:2023年5月22日起至2025年10月08止
5、保证的授信额度:最高债权本金人民币15,000万元
6、担保范围:主债权本金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的一切费用。
因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的一切费用增加而实际超出债权最高本金限额的部分,保证人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债权最高本金限额的部分,保证人也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7、担保期间:
1)保证人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主合同约定债务分笔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每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2)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3)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进口开证、备用信用证和银行保函(担保) 等表外业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两年。
4)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两年
5)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
8、担保方式: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三)广东铭利达为公司提供担保
1、担保方名称:广东铭利达科技有限公司
2、被担保方(债务人)名称: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3、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4、保证的授信额度:最高债权本金人民币30,000万元
5、授信业务发生期间:2023年12月13日起至2024年10月24日止
6、担保范围: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为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 (含罚息、复利) 、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7、担保期间:
1)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如单笔主合同确定的融资分批到期的,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每批融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3)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期间为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三年。
4)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融资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在此不可撤销地表示认可和同意该展期,保证人仍对主合同下的各笔融资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就每笔展期的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5)若债权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的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向债务人通知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6)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
7)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8)债权人为债务人提供的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自该笔金融业务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8、担保方式:
1)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即保证人和债务人对
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务人无论何种原因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到期应付的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因债务人或担保人违约而要求提前收回的债务) 或发生了本合同约定的情形,保证人都应按照本合同约定代为履行清偿责任。
2)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按期还款付息的,保证人依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主债务履行期间,债权人依照主合同约定,宣布债务履行期提前届满的,保证人对提前到期的债务及其他保证范围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公司、江苏铭利达为广东铭利达提供担保
1、担保方(甲方)名称: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铭利达科技有限公司
2、被担保方(主合同债务人)名称:广东铭利达科技有限公司
3、债权人(乙方)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
4、债权最高额限度:最高债权本金人民币20,000万元整和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以及为实现债权、担保权利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之和。
5、授信业务发生期间:2023年11月28日起至2025年11月28日止
6、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7、担保期间:
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即自债务人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2)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以主合同约定为准。但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依主合同约定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第2.2款约定的期间内协议延长债务履行期限的,则主合同债
务提前到期日或延长到期日为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约定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则最后一笔债务到期之日即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则乙方按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保函,则乙方按保函实际履行担保责任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保理业务的,以保理合同约定的回购价款支付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其他或有负债业务的,以乙方实际支付款项6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8、担保方式: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如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或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证人应履行保证责任的其他情形,乙方均有权直接要求甲方承担保证责任。
(五)江苏铭利达、广东铭利达为公司提供担保
1、担保方(甲方)名称:江苏铭利达科技有限公司、广东铭利达科技有限公司
2、被担保方(主合同债务人)名称: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3、债权人(乙方)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
4、债权最高额限度:最高债权本金人民币10,000万元整和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以及为实现债权、担保权利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之和。
5、授信业务发生期间:2023年11月28日起至2025年11月28日止
6、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7、担保期间:
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即自债务人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2)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以主合同约定为准。但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依主合同约定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第2.2款约定的期间内协议延长债务履行期限的,则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日或延长到期日为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约定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则最后一笔债务到期之日即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则乙方按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保函,则乙方按保函实际履行担保责任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保理业务的,以保理合同约定的回购价款支付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其他或有负债业务的,以乙方实际支付款项6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8、担保方式: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如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或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证人应履行保证责任的其他情形,乙方均有权直接要求甲方承担保证责任。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额度总额为人民币240,000.00万元(含本次担保),占公司2022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08.47%。其中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实际对外担保总额为95,458.83万元(不含本次担保),占公司2022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43.14%。以上担保全部为上述担保均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公司及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的担保,不存在公司或者子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况。截至目前,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或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金额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1、公司与江苏银行南通分行签署的《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书》;
2、江苏铭利达与宁波银行深圳分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3、广东铭利达与宁波银行深圳分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4、广东铭利达与兴业银行深圳分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5、公司与中信银行东莞分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6、江苏铭利达与中信银行东莞分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7、广东铭利达与中信银行东莞分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特此公告。
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