铭利达:关于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301268 证券简称:铭利达 公告编号:2024-015债券代码:123215 债券简称:铭利转债
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权益变动的
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权益变动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解除婚姻关系进行财产分割所致,属于非交易变动,不触及要约收购;本次权益变动中,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陶红梅女士、陶美英女士、卢常君先生所持公司股份未发生变动;
2、公司实际控制人陶诚先生与卢萍芳女士和卢常君先生已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本次权益变动后,陶诚先生与陶红梅女士、陶美英女士、卢萍芳女士、卢常君先生之间的一致行动关系及其合计持有的公司表决权股份不会发生变动,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3、本次权益变动的股份过入方卢萍芳女士将继续履行股份过出方陶诚先生做出的股份锁定、减持等各项承诺;
4、本次权益变动后,陶诚先生与卢萍芳女士将持续共同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关于就<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有关事项答投资者问(三)》等相关规定中关于大股东和董监高信息披露、减持额度、减持限制等的规定;
5、本次权益变动后,陶诚先生和卢萍芳女士及其他一致行动人将合并计算大股东身份,合并适用《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款和第五条关于减持比例的规定。即持续共用大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不超过1%、通过
大宗交易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不超过2%的减持额度,并分别履行大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的预披露义务。陶诚先生和卢萍芳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若有减持计划,则以陶诚先生和卢萍芳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数量为基础,按照上年末各自持股比例分配下一年度的前述减持份额。
6、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对公司的经营管理产生实质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7、本次权益变动尚未完成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铭利达”)于近日收到实际控制人陶诚先生和卢萍芳女士的通知,其经友好协商,已解除婚姻关系,并就离婚财产分割事宜作出相关安排。前述事项将导致陶诚先生和卢萍芳女士分别持有的公司权益发生变动,但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涉及公司控制权变更。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经公司实际控制人陶诚先生和卢萍芳女士协商,陶诚先生拟将其直接持有的公司10,874,880股股票分割过户给卢萍芳女士,并拟将持有的深圳市达磊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达磊投资”)41.44%的股权(间接对应公司63,364,770股股票)分割过户给卢萍芳女士。本次权益变动的具体情况如下:
1、本次权益变动前
(1)陶诚先生直接持有公司10,874,880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2.72%
;通过持有达磊投资95%的股权间接持有公司145,249,110股股票,通过持有深圳市赛铭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赛铭投资”)64.74%的出资份额间接持有公司16,882,638股股票,通过持有东莞市赛腾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赛腾投资”)71.31%的出资份额间接持有公司6,686,416股股票,合计间接持股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42.20%。陶诚先生通过直接持股和间接持股的方式合计持有公司179,693,044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44.92%,前述持股均为
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目前正处于转股期,转股期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即2024年2月19日至2029年8月2日),公司股本在该期间可能发生变化。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中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比例以2024年2月8日的公司总股本为准。
首发前股份,目前仍处于限售期。
(2)卢萍芳女士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卢萍芳女士通过持有达磊投资5%的股权间接持有公司7,644,690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1.91%。
(3)截至本次权益变动前,达磊投资直接持有公司38.22%的股份,为公司控股股东。陶诚先生直接持有公司2.72%的股份,通过达磊投资间接持有公司
36.31%的股份,直接和通过达磊投资间接合计持有公司39.03%的股份,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卢萍芳女士,公司实际控制人陶诚先生之配偶,通过达磊投资间接持有公司1.91%股份;陶美英女士,公司实际控制人陶诚先生之姐,直接持有公司2.17%股份;陶红梅女士,公司实际控制人陶诚先生之姐,直接持有公司2.17%股份;卢常君先生,公司实际控制人陶诚先生配偶之弟,直接持有公司2.17%股份。卢萍芳女士、陶美英女士、陶红梅女士、卢常君先生在公司的所有重大事项的决策上均与陶诚先生及其控制的达磊投资保持一致意见,上述四人系实际控制人陶诚先生的一致行动人,陶诚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控制公司47.46%的表决权。
2、本次权益变动后
(1)陶诚先生不再直接持有公司股票,将通过持有达磊投资53.56%股权间接持有公司81,884,340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20.47%。通过持有赛铭投资64.74%出资份额间接持有公司16,882,638股股票,通过持有赛腾投资71.31%出资份额间接持有公司6,686,416股股票,合计间接持有公司105,453,394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26.36%。
(2)卢萍芳女士将直接持有公司10,874,880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2.72%;通过持有达磊投资46.44%股权间接持有公司71,009,460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
17.75%。卢萍芳女士通过直接和间接的方式合计持有公司81,884,34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0.47%。
(3)陶诚先生、卢萍芳女士和卢常君先生已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卢萍芳女士及卢常君先生承诺未来在行使公司股东权利时,或其提名的人士担任公司董事及其在行使公司董事权利时,将均与陶诚先生保持“一致行动”;就达磊投资审议所有关于公司事项时,卢萍芳女士作为达磊投资的股东均将与陶诚先生保持“一致行动”。前述一致行动期限直至协议任何一方不再直接或间接持有公
司股份为止。根据《一致行动协议》,本次权益变动后,陶诚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卢萍芳女士、卢常君先生、陶美英女士、陶红梅女士)仍合计控制公司47.46%的表决权,陶诚先生仍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本次权益变动未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控制的公司表决权数量未发生变化,不涉及公司控制权变更。
3、本次权益变动前后,陶诚先生、卢萍芳女士持股情况如下:
股东姓名 | 持股方式 | 本次权益变动前 | 本次权益变动后 | ||
股份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股份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
陶诚 | 直接持股 | 10,874,880 | 2.72 | 0 | 0 |
通过达磊投资持股 | 145,249,110 | 36.31 | 81,884,340 | 20.47 | |
通过赛铭投资持股 | 16,882,638 | 4.22 | 16,882,638 | 4.22 | |
通过赛腾投资持股 | 6,686,416 | 1.67 | 6,686,416 | 1.67 | |
合计持股 | 179,693,044 | 44.92 | 105,453,394 | 26.36 | |
卢萍芳 | 直接持股 | 0 | 0 | 10,874,880 | 2.72 |
通过达磊投资持股 | 7,644,690 | 1.91 | 71,009,460 | 17.75 | |
合计持股 | 7,644,690 | 1.91 | 81,884,340 | 20.47 | |
合计 | 187,337,734 | 46.83 | 187,337,734 | 46.83 |
二、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对公司的经营管理产生实质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2、本次权益变动后,陶诚先生及卢萍芳女士将持续共同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关于就<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有关事项答投资者问(三)》等相关规定中关于大股东和董监高信息披露、减持额度、减持限制等的规定。
3、本次权益变动后,陶诚先生和卢萍芳女士及其他一致行动人将合并计算
大股东身份,合并适用《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款和第五条关于减持比例的规定。即持续共用大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不超过1%、通过大宗交易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不超过2%的减持额度,并分别履行大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的预披露义务。陶诚先生和卢萍芳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若有减持计划,则以陶诚先生和卢萍芳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数量为基础,按照上年末各自持股比例分配下一年度的前述减持份额。
4、本次权益变动之后,陶诚先生和卢萍芳女士在陶诚先生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并分别履行董监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的预披露义务等。陶诚先生任期届满前离职的,陶诚先生和卢萍芳女士均应当遵守《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的限制性规定。
5、卢萍芳女士未在公司及子公司任职,未参与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卢萍芳女士已出具承诺函,本次权益变动后,其将继续履行陶诚先生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作出的股份限售等相关承诺。主要内容如下:
“(1)自公司股票首次在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第1项所述股票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本人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均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除权除息后的价格,以下同)。
如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连续20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第1项所述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3)在本人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若本人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持有的公司股份,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的股票发行价格。若在本人减持前述股票前,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股票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
(4)在本人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
管理人员期间内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内提前离职的,在本人离职前最近一次就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时确定的任期内,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5)在本人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将根据市场情况及自身需要选择通过协议转让、大宗交易、集中竞价等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届时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效的减持要求及相关规定转让全部或部分公司股票,并按照前述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本人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1)将在深圳证券交易场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开说明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持有的公司股份自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3)因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如本人未将前述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收益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人及/或达磊投资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6、上述权益变动中涉及的陶诚先生将其直接持有的公司10,874,880股股票分割过户给卢萍芳女士,将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非交易过户方式办理;陶诚先生将其持有达磊投资的41.44%股权分割过户给卢萍芳女士,将通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公司将根据本次股份非交易过户及工商变更登记的办理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7、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陶红梅女士、陶美英女士、卢常君先生所持公司股份在本次权益变动中未发生变化。
8、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本次权益变动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及《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三、本次权益变动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为陶诚先生和卢萍芳女士解除婚姻关系并进行财产分割所致,不存在主观上增加卢萍芳女士控制的公司表决权来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此外,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的控制权仍由陶诚先生主导,其仍担任公司的董事长,仍能够实现对公司的控制,公司的控制权未发生变化,不触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要约收购义务。
四、备查文件
1、陶诚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出具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卢萍芳女士出具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3、陶诚先生、卢萍芳女士和卢常君先生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
4、卢萍芳女士签署的《承诺函》。
特此公告。
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