铭利达: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301268 证券简称:铭利达 公告编号:2024-050债券代码:123215 债券简称:铭利转债
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总额为30.95亿元,占公司2023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20.00%,请广大投资者充分关注担保风险。
一、担保情况介绍
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4年4月24日、2024年5月20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并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向各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人民币60.00亿元(具体融资类型、金额、期限、利率等以最终银行审批为准),公司及各子公司之间提供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抵押担保、质押担保等。上述授信事项自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前有效,额度在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财务中心实施具体事宜。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并提供担保的公告》。
二、担保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
东莞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公司子公司广东铭利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铭利达”)和建设银行东莞分行签署的《授信额度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本最高额保证项下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为人民币32,500.00万元。
上述担保在前述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三、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广东铭利达科技有限公司
1、成立日期:2014年1月20日
2、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清溪镇罗马先威西路5号1号楼101室
3、法定代表人:陶诚
4、注册资本:35,000万元人民币
5、经营范围:研发、生产:精密模具、铝合金、镁合金、锌合金的表面处理;生产和销售铝合金压铸件、镁合金压铸件、锌合金压铸件、铝型材及五金、塑胶精密件,新能源汽车充电系统配件组件,精密连接器,插座,线束组件;电子成品组装服务,滑板车和电动自行车(不在东莞地区销售)的研发、设计、生产服务;货物、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6、被担保人的产权及控制关系:被担保人广东铭利达为担保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7、被担保人广东铭利达目前未涉及重大诉讼与仲裁事项,在金融机构信用记录良好,无逾期及不良信用记录。广东铭利达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8、被担保人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项目 | (未经审计) | 2023年12月31日/2023年1-12月 (经审计) |
资产总额 | 2,961,514,185.31 | 3,066,955,409.92 |
流动负债 | 1,934,570,295.19 | 2,062,045,779.51 |
银行借款 | 112,448,745.73 | 115,702,206.14 |
净资产 | 1,004,432,916.67 | 981,464,476.58 |
营业收入 | 338,432,450.54 | 3,034,289,057.45 |
利润总额 | 24,436,499.00 | 386,566,344.23 |
净利润 | 22,968,440.09 | 343,949,121.13 |
四、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公司为广东铭利达《授信额度合同》提供担保
1、担保方(甲方)名称: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被担保方(债务人)名称:广东铭利达科技有限公司
3、债权人(乙方)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
4、授信业务发生期间:2024年3月4日起至2025年3月4日止
5、担保范围:
(1)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2)本最高额保证项下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为(币种)人民币(金额大写)叁亿贰仟伍佰万元整。如甲方根据本合同履行担保义务的,该最高额按履行的金额相应递减。
(3)主合同项下的贷款、垫款、利息、费用或乙方的任何其他债权的实际形成时间即使超出债权确定期间,仍然属于本最高额保证的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不受债权确定期间届满日的限制。
6、担保期间:按乙方为债务人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分别计算,即自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务人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三年止。
乙方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展期无需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乙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后三年止。
7、担保方式:本合同项下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额度总额为人民币309,510.00万元(含本次担保),占公司2023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20.00%。其中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实际对外担保总额为128,298.22万元(不含本次担保),占公司2023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49.74%。上述担保均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公司及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的担保,不存在公司或者子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况。截至目前,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或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金额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公司与建设银行东莞分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