铭利达:关于子公司对外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301268 证券简称:铭利达 公告编号:2024-097债券代码:123215 债券简称:铭利转债
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对外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总额为37.55亿元,占公司2023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45.59%,请广大投资者充分关注担保风险。
一、担保情况介绍
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铭利达”)分别于2024年4月24日、2024年5月20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并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向各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人民币60.00亿元(具体融资类型、金额、期限、利率等以最终银行审批为准),公司及各子公司之间提供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抵押担保、质押担保等。上述授信事项自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前有效,额度在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财务中心实施具体事宜。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并提供担保的公告》。
二、担保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情况如下:
(一)公司子公司广东铭利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铭利达”)和江苏铭利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铭利达”)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江苏银行深圳分行”)签订了《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书》,为公司和江苏银行深圳分行签订的《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和《开立国内信用证合同》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广东铭利达与江苏铭利达合计为公司提供20,000.00万元的担保。
(二)公司子公司广东铭利达和江苏铭利达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深圳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公司和光大银行深圳分行签订的《综合授信协议》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广东铭利达与江苏铭利达合计为公司提供20,000.00万元的担保。
上述担保在前述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三、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1、成立日期:2004年7月27日
2、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松坪山社区朗山路11号同方信息港F栋2101
3、法定代表人:陶诚
4、注册资本:40,001万人民币
5、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塑胶模具、合金压铸模具、压铸产品、铝型材、五金制品、塑胶产品(不含注塑工艺)的销售;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许可经营项目是:塑胶模具、合金压铸模具、压铸产品、铝型材、五金制品、塑胶产品(不含注塑工艺)的生产、加工(具体范围凭环保批复经营);普通货运;压铸件、塑胶件、线缆、电子产品的装配组装业务。
6、被担保人与担保人的控制关系:担保人广东铭利达、江苏铭利达为被担保人铭利达的全资子公司
7、公司资信良好,非失信被执行人
8、公司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项目 | 2024年3月31日/2024年1-3月 (未经审计) | 2023年12月31日/2023年1-12月 (经审计) |
资产总额 | 5,379,492,241.00 | 5,639,602,299.03 |
流动负债 | 1,521,829,715.90 | 1,835,500,174.32 |
银行借款 | 698,041,217.34 | 645,063,869.06 |
净资产 | 2,559,532,492.96 | 2,579,211,642.50 |
营业收入 | 555,277,255.61 | 4,069,524,828.60 |
利润总额 | -31,896,365.25 | 355,775,035.62 |
净利润 | -19,316,543.23 | 319,608,622.52 |
四、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广东铭利达、江苏铭利达为公司提供的担保
1、担保方(保证人)名称:广东铭利达科技有限公司、江苏铭利达科技有限公司
2、被担保方(债务人)名称: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3、债权人名称: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4、保证书之主合同为: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自2024年08月02日起至2025年08月01日止办理贷款、商业汇票银行承兑、商业承兑汇票贴现、贸易融资、银行保函及其他授信业务所对应的单项授信业务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
(2)债权人与债务人已签署的下列主合同:
合同名称 | 合同编号 | 尚未清偿债权本金 | 币种 |
开立国内信用证合同(额度版) | SX161823001649 | 1,010万元 | 人民币 |
5、主债权及确定期间
保证人无条件地且不可撤销地向债权人保证,为债权人依据主合同而形成的下述主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债权人在保证书前条第(1)款约定的期限内为债务人办理授信业务所发生的全部债权。
保证书前条第(2)款约定的主合同项下已发生的尚未清偿债权。
本条确定的期限为合同项下主债权确定期间。除本合同前条第(2)款列举的主合同项下已发生的尚未清偿债权外,主债权确定期间仅指主债权的发生期间,到期日不受该期间约束。债务人违反法律规定或主合同约定义务或者保证人违反保证书约定义务的,债权人有权宣布主债权确定期间提前届满。
6、担保最高债权额:最高债权本金人民币20,000万元以及前述本金对应利息、费用等全部债权之和。
担保最高债权额币种为人民币而主合同项下业务为外币业务的,按授信业务发生当日债权人公布的现汇卖出价折算。
7、担保范围:债权人与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本金及按主合同约定计收的全部利息(包括罚息和复利)、以及债务人应当支付的手续费、违约金、赔偿金、税金和债务人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公告费、送达费、鉴定费等)。
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最高债权额的部分,本保证人自愿承担保证责任。
8、担保期间:本保证书的保证期间为自本保证书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包括展期、延期)届满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若主合同项下债务分期履行,则每期债务保证期间均为自本保证书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若主合同项下债务被宣布提前到期的, 保证期间至债务被宣布提前到期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
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9、担保方式: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
(二)广东铭利达、江苏铭利达为公司《综合授信协议》提供担保
1、担保方(保证人)名称:广东铭利达科技有限公司、江苏铭利达科技有限公司
2、被担保方(受信人)名称: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3、债权人(授信人)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4、授信业务发生期间:2024年8月26日至2027年8月25日
5、保证的授信额度:最高债权本金人民币20,000万元
6、担保范围:受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授信人偿还或支付的债务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及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和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以上各项合称为“被担保债务”)。
7、担保期间:《综合授信协议》项下的每一笔具体授信业务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为自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受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因法律规定或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事件发生而导致债务提前到期,保证期间为债务提前到期日起三年。保证人同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项下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8、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额度总额为人民币
37.55亿元(含同一笔授信额度存在两个主体提供担保的情况),占公司2023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45.59%。实际已发生的对外担保总余额为人民币18.66亿元,占公司2023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72.35%。
上述担保均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公司及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的担保,不存在公司或者子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况。截至目前,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或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金额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1、广东铭利达、江苏铭利达与江苏银行深圳分行签署的《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书》;
2、广东铭利达、江苏铭利达与光大银行深圳分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