铭利达: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1268 证券简称:铭利达 公告编号:2024-107债券代码:123215 债券简称:铭利转债
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未出现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9月5日(星期四)14:3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9月5日上午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9月5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松坪山社区朗山路11号同方信息港F栋21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陶诚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9人,代表股份数为266,842,5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7089%。其中,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人,代表股份数为265,513,6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376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1人,代表股份数为1,328,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22%。
2、中小股东出席的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61人,代表股份数为1,328,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22%。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见证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作出以下决议:
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1.01 《回购股份的目的和用途》
表决结果为:同意266,729,0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75%;反对10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83%;弃权1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3%。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21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4591%;反对10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830%;弃权1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579%。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1.02 《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的情况说明》
表决结果为:同意266,728,6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73%;反对10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84%;弃权1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3%。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21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4290%;反对10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131%;弃权1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579%。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1.03 《回购股份方式和价格区间》
表决结果为:同意266,728,6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73%;反对10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84%;弃权1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3%。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21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4290%;反对10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131%;弃权1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579%。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1.04 《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或金额、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及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
表决结果为:同意266,724,1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56%;反对10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82%;弃权1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1%。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21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0904%;反对10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755%;弃权1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341%。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1.05 《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表决结果为: 同意266,723,6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54%;反对10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82%;弃权1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3%。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21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0528%;反对10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755%;弃权1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717%。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1.06 《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表决结果为:同意266,728,6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73%;反对10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84%;弃权1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3%。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1,21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4290%;反对10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131%;弃权1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579%。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1.07 《办理本次回购相关事宜的授权事项》
表决结果为:同意266,723,6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54%;反对10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82%;弃权1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3%。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21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0528%;反对10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755%;弃权1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717%。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律师事务所: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魏蓝、杨阳;
(三)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