铭利达: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4年8月1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2024年9月5日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份,用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16,000.00万元(含),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20.00元/股(含),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3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回购报告书》。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在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现将公司回购股份的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份回购进展情况
截至2024年10月31日,公司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数量2,731,9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6830%,最高成交价为19.99元/股,最低成交价为13.30元/股,成交总金额为47,766,851.00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回购符合公司股份回购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其他说明
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回购股份价格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第十七条、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内进行股票回购: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本次回购方案,并将在回购期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