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华大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 保荐人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被保荐公司简称:华大九天 | 
| 保荐代表人姓名:罗峰 | 联系电话:010-60837549 | 
| 保荐代表人姓名:何洋 | 联系电话:021-20262372 | 
一、保荐工作概述
| 项目 | 工作内容 | 
|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 
|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 是 | 
|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 无 | 
|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  | 
|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 是 | 
|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 是,根据《北京华大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北京华大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控审计报告》,发行人有效执行了相关规章制度 | 
|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  | 
|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 12次 | 
|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 是 | 
|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  | 
|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 0次 | 
|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 0次 | 
|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 0次 | 
| 5.现场检查情况 |  | 
| (1)现场检查次数 | 1次 | 
|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报送 | 是 | 
|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 2024年3月2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在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及投资规模等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结合目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建设情况和投资进度,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完成的时间进行调整。建议公司继续按照计划进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合理使用募集资金。 | 
| 6.发表专项意见情况 |  | 
| (1)发表专项意见次数 | 7次 | 
|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 无 | 
| 7.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  | 
| (1)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的次数 | 无 | 
|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  | 
|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 不适用 | 
|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 是 | 
|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  | 
| (1)培训次数 | 1次 | 
| (2)培训日期 | 2024年4月26日 | 
| (3)培训的主要内容 | 上市公司治理的相关要求、信息披露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具体要求、募集资金规范使用、关联交易、内幕交易及资金占用的防范等持续督导关注事项 | 
|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 无 | 
二、保荐人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 事项 | 存在的问题 | 采取的措施 | 
| 1.信息披露 | 保荐人查阅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文件,投资者关系登记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网站披露信息,内幕信息管理和知情人登记管理情况,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检索公司舆情报道,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未发现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重大问题。 | 不适用 | 
|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 保荐人查阅了上市公司最新章程以及关于内部审计等相关制度,取得公司内部审计人员及审计委员会名单,取得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计划或工作报告,查阅了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2023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等文件,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未发现公司在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方面存在重大问题。 | 不适用 | 
| 3.“三会”运作 |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最新章程、三会文件及议事规则、信息披露文件,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未发现公司在“三会”运作方面存在重大问题。 | 不适用 | 
|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前十大股东及持股比例、最新公司章程、三会文件、信息披露文件,未发现公司控股股东及 | 不适用 | 
| 事项 | 存在的问题 | 采取的措施 | 
 | 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动。 |  | 
|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使用制度,查阅了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和募集资金使用明细账,并对大额募集资金支付进行凭证抽查,查阅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文件和决策程序文件,实地查看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现场,了解项目建设进度及资金使用进度,取得上市公司出具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和年审会计师出具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访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现公司在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方面存在重大问题。 | 不适用 | 
| 6.关联交易 |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章程及关于关联交易的内部制度,取得了关联交易明细,查阅了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材料,对关联交易的定价公允性进行分析,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未发现公司在关联交易方面存在重大问题。 | 不适用 | 
| 7.对外担保 |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章程及关于对外担保的内部制度,查阅了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材料,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未发现公司在对外担保方面存在重大问题。 | 不适用 | 
| 8.购买、出售资产 |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章程及长期股权投资明细,取得资产购买的相关协议及定价依据,2023年度公司未进行重大资产购买及重大资产出售,未发现公司在购买、出售资产方面存在重大问题。 | 不适用 | 
|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相关制度,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未发现公司在上述业务方面存在重大问题。 | 不适用 | 
|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 发行人和会计师配合了保荐人关于募集资金使用情况、2023年年度审计情况、关联交易情况等的访谈,配合提供了募集资金台账及大额凭证、关联交易明细及大额凭证、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等资料。 | 不适用 | 
|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 |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定期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财务报表,查阅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变化情况,实地查看公司经营场所,对公司高级管理人 | 不适用 | 
| 事项 | 存在的问题 | 采取的措施 | 
| 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 员进行访谈。2023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01,040.21万元,同比增长26.61%,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0,072.28万元,同比增长8.20%。未发现公司在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存在重大问题。 |  |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 是否履行承诺 |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 
| 1.关于股份限售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 2.关于股份减持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 3.关于分红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 4.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资金占用方面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 5.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 6.关于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 7.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 是 | 不适用 | 
| 8.关于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股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 9.关于直接及间接股东均具备合法主体资格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 10.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相关约束措施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四、其他事项
| 报告事项 | 说明 | 
|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 不适用 | 
|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保荐人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 1、2023年3月28日,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对我公司保荐的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意信息”)出具《关于对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陆文斌、何文江、刘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认定:创意信息披露的2021年度业绩预告与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较大差异且盈亏性质发生变化。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公司在上市公司收到监管函件后,与上市公司一起仔细分析问题原因,并落实整改,督促上市公司及相关人员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 | 
 | 再次发生。 8、2023年12月1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对我司保荐的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量钻石”)及相关人员出具《关于对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认定:力量钻石关联交易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审议程序,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规定;部分募集资金未通过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违反《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五条规定;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违反《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13号)第二条规定。 我公司在上市公司收到监管函件后,与上市公司一起仔细分析问题原因,并落实整改,督促上市公司及相关人员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 9、2023年12月22日,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对我公司保荐的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关于对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认定:公司2020年半年度至2022年半年度定期报告披露的应收款项收回情况与实际不符,相关年度财务报告数据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此外,还存在《公司章程》关于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制度不健全,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不完整等问题。 我公司在上市公司收到监管函件后,与上市公司一起仔细分析问题原因,并推进落实整改。要求公司全体董监高应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切实完善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应加强财务核算基础,提升会计核算水平,增强财务人员的专业水平,确保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规范性,从源头保证财务报告信息质量;应高度重视整改工作,对公司治理、内部控制、财务会计核算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或不规范情形进行全面梳理和改进,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应全面梳理相关应收款项收回涉及业务的具体情况,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依法合规处理。 | 
|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 1、2023年2月14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我公司保荐的北京义翘神州科 | 
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智慧海派科技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过程中,未对上市公司销售真实性等进行审慎核查。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我公司在知悉对保荐代表人的监管措施后高度重视,对相关人员进行了内部问责,并要求相关人员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荐业务执业规范和深交所业务规则等规定,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认真履行保荐代表人职责,切实提高执业质量,保证出具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
(此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华大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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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年    月    日 | 
| (加盖公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