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仪股份: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北京汉仪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专项核查意见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北京汉仪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投行”或“保荐机构”)作为北京汉仪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仪股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及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汉仪股份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北京汉仪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955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500万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5.68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4,2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6,251.13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7,948.87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2年8月23日全部到位,由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审验,并出具了《北京汉仪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大信验字[2022]第1-00139号)。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所在银行签署了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北京汉仪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 投资总额 | 募集资金拟投资金额 |
汉仪字库资源平台建设项目 | 20,898.12 | 20,898.12 |
上海驿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研发中心升级建设项目 | 11,828.61 | 11,828.61 |
营销服务信息化系统建设项目 | 5,917.14 | 5,917.14 |
补充营运资金 | 15,000.00 | 15,000.00 |
合计 | 53,643.87 | 53,643.87 |
三、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情况
根据公司业务经营需要,公司拟将募投项目“上海驿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研发中心升级建设项目”的实施地点由“上海市虹口区水电路1402号601-606室、1501-1506室”变更为“上海市闵行区罗阳路707弄品域新天利商务广场8号地下1、1_4层01室”,用于募投项目“上海驿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研发中心升级建设项目”的建设实施和使用,房屋建筑面积暂测1,457.11平方米(房屋交付时以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认定的测绘机构实测面积为准),交易总价人民币6,200.00万元,交易价格遵循市场定价,未超出原募投项目的总预算。具体情况如下:
1、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1)名称:上海天利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607274534C
(3)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港澳台投资、非独资)
(4)住所:上海市闵行区罗阳路869号
(5)法定代表人:曹宇
(6)注册资本:47,000万元人民币
(7)经营范围: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的生产(限分支机构经营),销售自产产品,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停车场经营,自有房屋租赁,商务咨询,会议与展览服务,市场营销策划,企业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交易对方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与公司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关系或者其他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2、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交易标的:上海市闵行区罗阳路707弄品域新天利商务广场8号地下
1、1_4层01室
(2)房屋用途:募投项目建设实施和使用
(3)房屋建筑面积:暂测1,457.11平方米(房屋交付时以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认定的测绘机构实测面积为准)
(4)交易总价:人民币6,200.00万元
(5)预计交付时间:2023年12月31日前(除不可抗力外)
(6)定价依据:本次交易价格是在参考标的房产所在地区周边房产市场价的基础上,经交易双方共同协商确定。
交易标的目前存在抵押,预计在交付前解除;除此以外,不存在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不存在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
3、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次交易由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按照市场价格和条件与卖方协商交易具体条款并签署相关商品房预售合同。
4、其他安排
由于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发生变化,办公楼购置单价与费用较之前拟购买房屋有所增加,在确保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募投项目投资总额、募集资金投资用途不发生变更、不影响募投项目正常实施进展的情况下,拟对该募投项目涉及的工程建设投资结构进行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投资项目 | 调整前募集资金投入金额 | 调整后募集资金投入金额 | 募集资金拟调整金额 |
1 | 工程建设费用 | 6,430.93 | 6,430.93 | |
1.1 | 办公楼购置及装修 | 5,410.15 | 6,200.00 | +789.85 |
1.2
1.2 | 设备购置 | 1,020.78 | 230.93 | -789.85 |
2 | 基本预备费 | 192.93 | 192.93 |
3 | 研发费用 | 5,204.75 | 5,204.75 | |
3.1 | 研发人员工资 | 4,880.00 | 4,880.00 |
3.2
3.2 | 其他研发费用 | 324.75 | 324.75 |
序号 | 投资项目 | 调整前募集资金投入金额 | 调整后募集资金投入金额 | 募集资金拟调整金额 |
项目总投资
项目总投资 | 11,828.61 | 11,828.61 | 0.00 |
四、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变更的原因
公司根据业务经营需要,经审慎研究决定,拟将募投项目“上海驿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研发中心升级建设项目”的实施地点进行调整。本次变更调整事项有利于公司上海研发中心的长远发展,保证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长期有利于公司吸引科技创新人才并提升公司整体的盈利能力,符合公司未来发展的战略需求,符合公司的长远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是公司根据自身业务战略布局及实际发展需要而作出的审慎决定,仅涉及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变更及因此而产生的部分工程建设投资结构的调整,不属于募集资金用途变更,未涉及募集资金投向、用途或实施方式的变更,未改变项目建设的内容、投资总额、实施主体,不会对募投项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公司履行的审议程序和相关意见
1、董事会审议意见
2023年9月28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公司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上海驿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研发中心升级建设项目”的实施地点由“上海市虹口区水电路1402号601-606室、1501-1506室”变更为“上海市闵行区罗阳路707弄品域新天利商务广场8号地下1、1_4层01室。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是公司根据自身业务战略布局及实际发展需要而作出的审慎决定,仅涉及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变更及因此而产生的部分工程建设投资结构的调整,不属于募集资金用途变更,未涉及募集资金投向、用途或实施方式的变更,未改变项目建设的内容、投资总额、实施主体,不会对
募投项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2、监事会审议意见
2023年9月28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经审查,监事会认为: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是公司根据自身业务战略布局及实际发展需要而作出的审慎决定,仅涉及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变更及因此而产生的部分工程建设投资结构的调整,不属于募集资金用途变更,未涉及募集资金投向、用途或实施方式的变更,未改变项目建设的内容、投资总额、实施主体,不会对募投项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监事会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事项。
3、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是公司根据自身业务战略布局及实际发展需要而作出的审慎决定,仅涉及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变更及因此而产生的部分工程建设投资结构的调整,不属于募集资金用途变更,未涉及募集资金投向、用途或实施方式的变更,未改变项目建设的内容、投资总额、实施主体,不会对募投项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
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事项。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相关事项经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
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及因此而产生的部分工程建设投资结构的调整,系基于公司实际经营发展需要,并充分考虑了公司长期发展的战略规划而实施,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及实施方式,不会对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事项无异议 。
(本页无正文,为《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关于北京汉仪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张 玥 徐有权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2023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