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仪股份: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汉仪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查股网  2024-04-24  汉仪股份(301270)公司公告

公司简称:汉仪股份 证券代码:301270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汉仪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相关事项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024年4月

目 录

一、释义 ...... 3

二、声明 ...... 4

三、基本假设 ...... 5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审批程序 ...... 6

五、本次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情况 ...... 8

六、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 10

(一)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的差异情况 ...... 10

(二)权益授予条件成就情况的说明 ...... 10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 ...... 11

(四)对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财务意见 ...... 11

(五)结论性意见 ...... 11

七、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 13

(一)备查文件 ...... 13

(二)咨询方式 ...... 13

一、 释义

汉仪股份、本公司、公司、上市公司北京汉仪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含控股子公司)
财务顾问、独立财务顾问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本计划、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北京汉仪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
激励对象

拟参与本激励计划的人员,包括公司(含控股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

授予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有效期自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
归属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办理登记至激励对象个人证券账户的行为
归属条件激励对象为获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所需满足的获益条件
归属日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的日期,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自律监管指南》《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
《公司章程》《北京汉仪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人民币元

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汉仪股份提供,本计划所涉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汉仪股份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汉仪股份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并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办法、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最近三年及最近一期公司财务报告、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等,并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三、基本假设

本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靠;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审批程序北京汉仪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

(一)2024年3月18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二)2024年3月19日至2024年3月28日,公司已在内部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进行了公示,截至2024年3月28日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4年3月29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三)2024年4月3日,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同时,公司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核查情况,披露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四)2024年4月23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2024年4月23日为首次授予日,授予63名激励对象166.5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监事会对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五、本次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情况

(一)实施股权激励的方式及股票来源: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二)首次授予日:2024年4月23日

(三)首次授予数量:166.50万股

(四)首次授予人数:63人

(五)首次授予价格:16.14元/股

(六)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姓名国籍职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占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比例占本计划首次授予日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1谢立群中国董事长兼总经理18.0010.00%0.18%
2周红全中国董事兼副总经理14.007.78%0.14%
3马忆原中国董事兼副总经理8.004.44%0.08%
4陈金娣中国董事兼副总经理8.004.44%0.08%
5陈晓力中国财务总监兼副总经理8.004.44%0.08%
6练源中国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8.004.44%0.08%
7张弛中国副总经理8.004.44%0.08%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56人)94.5052.50%0.95%
预留部分13.507.50%0.14%
合计180.00100.00%1.80%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0%。

2、以上激励对象中,谢立群先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股东,除此之外,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其他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实际控制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外籍员工。

3、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4、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在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七)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归属时间归属比例
第一个归属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0%
第二个归属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0%
第三个归属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40%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而增加的权益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前不得转让、质押、抵押、担保或偿还债务等。届时,若相应部分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权益亦不得归属。

归属期内,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可由公司办理归属事宜;未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或激励对象未申请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不得递延。

(八)本激励计划实施后,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情况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六、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的差异情况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内容与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内容一致。

(二)权益授予条件成就情况的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中的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未满足下列任一条件的,公司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汉仪股份不存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此外汉仪股份不存在“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截至目前,激励对象也未发生上述不符合获授条件的情形,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

根据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确定的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2024年4月23日。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交易日,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首次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四)对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财务意见

为了真实、准确的反映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的影响,本独立财务顾问建议公司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前提下,按照有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对本次股权激励所产生的费用进行计量、提取和核算,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具体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应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五)结论性意见

本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北京汉仪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

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汉仪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不符合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七、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一)备查文件

1、北京汉仪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2、北京汉仪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二)咨询方式

单位名称: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 办 人:刘佳联系电话:021-52583107传 真:021-52588686联系地址:上海市新华路639号邮 编:200052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汉仪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签字盖章页)

经办人:刘佳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