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晨环保: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04-13  瑞晨环保(301273)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301273 证券简称:瑞晨环保 公告编号:2023-011

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12日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决定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支付不含税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5,062,293.45元。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643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7,910,448股,发行价格为37.89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678,626,874.72元,扣除不含增值税发行费用74,046,309.48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604,580,565.24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2年10月13日全部到位并存放于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管理,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2]第ZA15961号)。

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公司、保荐机构与募集资金开户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公司《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序号项目名称项目投资总额 (万元)募集资金投入金额(万元)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高效节能风机产业化建设项目29,897.0129,897.01
2补充流动资金15,000.0015,000.00
合计44,897.0144,897.01

三、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合计为74,046,309.48元。截至2023年4月12日,公司已预先使用自筹资金支付发行费用5,062,293.45元(不含增值税),具体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项目名称自筹资金预先支付金额本次置换金额
1承销及保荐费用1,004,716.981,004,716.98
2律师费用1,050,000.001,050,000.00
3会计师费用2,590,000.002,590,000.00
4用于本次发行的手续费及信息披露费417,576.47417,576.47
总 计5,062,293.455,062,293.45

综上,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5,062,293.45元置换上述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款项。上述金额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置换专项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ZA11072号)。

四、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实施

根据公司《招股说明书》,公司对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作出如下安排:“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根据项目的实际进度,可以利用自有资金和银行借款进行先期投入。募集资金到位后,将用于置换先期投入资金及支付项目建设剩余款项。”

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不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五、本次置换事项的审议程序及专项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经审核,董事会认为: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不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董事会同意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该议案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支付的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行为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不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三)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审批程序合法,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内容及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

公司发展需要,同意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四)注册会计师鉴证情况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出具“信会师报字[2023]第ZA11072号”《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置换专项鉴证报告》,认为公司编制的《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贵公司截至2023年4月12日止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情况。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并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3]第ZA11072号专项鉴证报告,且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等相关法规的规定;

2、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瑞晨环保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的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置换专项鉴证报告;

5、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13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