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晨环保:2025年年度股东会会议决议公告
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6月1日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年6月1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互联网投 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6月1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内的任意 时间。
2、召开地点:上海市杨浦区政立路497号国正中心1号楼11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陈万东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6人,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合计为44,509,500股,占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71,641,792股的62.1278%。其中:通过现场投 票的股东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37,122,600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71,641,792股的51.817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1人,代表有表决 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7,386,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71,641,792股的 10.3109%。
(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2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2,797,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71,641,792股的3.904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 司股份110,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71,641,792股的0.1537%;通过网络 投票的股东共2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2,686,900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71,641,792股的3.7505%。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决: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审议
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4,50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83%;反对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2%; 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791,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99.8141%;反对3,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144%;弃权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715%。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的议案》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6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 议案》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793,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99.8856%;反对3,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14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 通过。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
本议案关联股东陈万东、上海馨璞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宁波万 东商荣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7,49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73%;反对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7%;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2025年度薪酬情况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 议案》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张利敏律师、孙晨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 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见证结论意见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适用法律及《公司章程》《股 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6 月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