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曼服饰: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1276 证券简称:嘉曼服饰 公告编号:2023-052
北京嘉曼服饰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23年12月12日
2、召开地点: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街26号院1号楼18层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召集人:北京嘉曼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因以通讯方式参加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由副董事长刘溦先生主持。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北京嘉曼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合计为74,158,953股,占北京嘉曼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8,000,000股的68.665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74,129,15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8,000,000股的68.638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29,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8,000,000股的0.0276%。
(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4,900,6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8,000,000股的4.537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4,870,8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8,000,000股的4.510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29,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8,000,000股的0.0276%。
(三)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4,136,1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93%;反对20,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80%;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7%。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877,88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348%;反对20,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244%;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08%。
该议案为特别表决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股东审议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4,143,6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94%;反对13,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79%;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885,38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878%;反对13,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714%;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08%。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股东审议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4,136,1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93%;反对20,80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80%;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877,88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348%;反对20,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244%;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08%。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股东审议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4,136,1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93%;反对22,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0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877,88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348%;反对22,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65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股东审议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常小宝律师、李诗滢律师见证,并出具了
法律意见书。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北京嘉曼服饰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嘉曼服饰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嘉曼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