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曼服饰: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查股网  2025-04-28  嘉曼服饰(301276)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301276 证券简称:嘉曼服饰 公告编号:2025-020

北京嘉曼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北京嘉曼服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103号)同意注册,北京嘉曼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700万股,发行价格为40.66元/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109,782.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99,458.56万元。募集资金已于2022年9月5日到位,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2年9月6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报告号为信会师报字〔2022〕第ZB11461号的《验资报告》。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已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2022年9月21日,公司分别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石景山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石景山万达支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工体路支行、平安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及保荐机构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公司于2024年9月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并于2024年9月26日召开了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并使用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投资新项目及终止部分募投项目并将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变更“营销体系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用途,并将原计划用于该募投项目募集资金的10,501万元及另外使用公司自有资金2,359.00万元用于投资“营销体系建设及升级项目”;同意公司终止“企业管理信息化项目”并将该项目募集资金2,334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公司于2024年10月2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同意将公司“营销体系建设及升级项目”的实施主体由 “北京嘉曼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暇步士(北京)服饰有限公司、天津嘉士服装服饰有限公司”变更为“北京嘉曼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暇步士(北京)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嘉士服装服饰有限公司”,即将原计划三个实施主体之一的全资孙公司暇步士(北京)服饰有限公司变成全资子公司暇步士(北京)品牌管理有限公司。除变更实施主体外,项目投资总额、募集资金投入、建设内容等均不发生变化。截至2025年3月24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开户行开户人专户账号募集资金存储 金额(元)募集资金用途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石景山支行北京嘉曼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嘉士服装服饰有限公司11006087201300796034112,000,000.00营销体系建设及升级项目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石景山支行北京嘉曼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暇步士(北京)品牌管理有限公司11006087201300761814277,000,000.00营销体系建设及升级项目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北京嘉曼服饰股份有限公司11006087201300395040585,404,786.27营销体系建设及升级项目及部分超
石景山支行募资金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石景山万达支行北京嘉曼服饰股份有限公司1109075770109052,750,721.22补充流动资金及部分超募资金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工体路支行北京嘉曼服饰股份有限公司351401880146390352,058,524.38电商运营中心建设项目及部分超募资金
平安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北京嘉曼服饰股份有限公司158809081111174,936,295.19企业管理信息化项目(已变更)及部分超募资金
合计184,150,327.06

注:除上表账户余额外,还有330,000,000元募集资金购买了现金管理产品。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签署主体

1、有关各方:

甲方1:北京嘉曼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甲方2:天津嘉士服装服饰有限公司/暇步士(北京)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乙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石景山支行丙方: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协议主要内容

1、甲方一、甲方二、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2、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持续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一、甲方二和乙方应当按本协议约定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3、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姚浩杰、王会然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件;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件和单位介绍信。

4、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二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5、甲方二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人民币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应将加盖丙方公章的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中对现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授权亦适用于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

7、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一、甲方二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8、因变更、新增募集资金账户的需要,甲方向乙方书面申请资金转出申请丙方向乙方出具书面同意文件的,乙方应当在申请日后三个工作日内配合办理资金划转业务。

9、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持续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0、本协议一式八份,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一、甲方二备用。

11、甲方、乙方或丙方未按约定行本协议的,从而导致守约方遭受损失承担

责任和费用,违约方应对守约方给予赔偿(包括但不限于偿付守约方就本赔偿条款进行调查、准备、抗辩所支出的所有费用支出)。

12、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进行解释。因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如各方无法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向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四、备查文件

1、北京嘉曼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北京嘉曼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3、北京嘉曼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嘉士服装服饰有限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石景山支行、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4、北京嘉曼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暇步士(北京)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石景山支行、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北京嘉曼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5年4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