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天地: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301277证券简称:新天地公告编号:
2023-
新天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9月12日(星期二)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9月12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
月
日
:
—
:
,
:
—
:
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
月
日
:
—
:
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河南省长葛市魏武路南段东侧新天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新天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天地”)第五届董事会。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谢建中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新天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具体出席情况如下表所示:
出席现场会议的情况 |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人数 | 2人 |
所持有公司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 148,500,000股 | |
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 74.2352% | |
通过网络投票参与会议的情况 | 通过网络投票参与会议的股东人数 | 2人 |
所持有公司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 11,700股 | |
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 0.0058% | |
中小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 中小股东及代理人出席人数 | 2人 |
所持有公司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 11,700股 | |
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 0.0058% |
注:中小股东为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列席本次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刘宏民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48,50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1%;反对11,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反对11,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弃权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
,
,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1%;反对11,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9%;弃权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反对11,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表决结果: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的李化、何保飞律师(以下称“天元律师”)见证,并出具了《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天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天元律师认为: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1.新天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天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特此公告。
新天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