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天地: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查股网  2026-04-16  新天地(301277)公司公告

新天地药业

新天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04月16日(星期四)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6年04月1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04月16日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04月16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河南省长葛市魏武路南段东侧新天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新天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天地” )第六届董事会。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谢建中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新天 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具体出席情况如下表所示: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人数 2人

出席现场

所持有公司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291,060,000股

会议的情况

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74.2352%

通过网络投票参与会议的股东人数 122人

通过网络投票

所持有公司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1,455,762股

参与会议的情况

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0.3713%

中小股东及代理人出席人数 122人

中小股东出席

所持有公司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1,455,762股

会议情况

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0.3713%

注:中小股东为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 东。

2.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以现场结合 通讯的方式列席本次会议。

3. 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了述职。

二、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5 年年度报告 > 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92,174,43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8833%;反对248,03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48%;弃权93,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9%。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14,43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 所持股份的76.5532%;反对248,0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17.0378%;弃权93,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6.409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 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92,174,43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8833%;反对248,03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48%;弃权93,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9%。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14,43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 所持股份的76.5532%;反对248,0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17.0378%;弃权93,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6.4090%。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 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92,174,43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8833%;反对298,53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21%;弃权42,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6%。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14,43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 所持股份的76.5532%;反对298,5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20.5068%;弃权42,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2.9400%。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92,173,93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8831%;反对295,03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09%;弃权46,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13,93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 所持股份的76.5188%;反对295,0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20.2664%;弃权46,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3.2148%。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2025年薪酬的确定及董事2026年薪酬方案的 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4,312,142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1807%;反对248,03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5551%;弃权118,0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2641%。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89,73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 所持股份的74.8565%;反对248,0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17.0378%;弃权118,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8.1057%。

关联股东河南双洎实业有限公司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案》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

表决情况:同意292,171,43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8823%;反对298,53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21%;弃权45,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7%。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11,43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 所持股份的76.3471%;反对298,5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20.5068%;弃权45,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3.1461%。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92,160,13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8784%;反对303,13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36%;弃权52,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9%。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00,13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 所持股份的75.5709%;反对303,1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20.8228%;弃权52,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3.6064%。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 往来情况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92,160,13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8784%;反对303,13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36%;弃权52,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9%。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00,13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 所持股份的75.5709%;反对303,1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20.8228%;弃权52,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3.6064%。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 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92,146,73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8738%;反对248,03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48%;弃权121,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4%。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86,73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 所持股份的74.6504%;反对248,0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17.0378%;弃权12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8.3118%。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经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的李化、聂若渐律师(以下称“天元律 师”)见证,并出具了《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天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天元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 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新天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二)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天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

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新天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04月16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