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可电子: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http://ddx.gubit.cn  2023-04-24  快可电子(301278)公司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作为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1、经核查,2022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22年12月31日的违规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公司严格遵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控制了相关的风险。

2、经核查,2022年度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没有提供任何对外担保,也不存在其他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22年12月31日的对外担保情形。公司严格遵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控制了相关的风险。

二、《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是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当年会计年度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公司未来业务发展需要提出,符合《公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与公司经营业绩及经营规模相匹配,不存在违法、违规和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质,自担任公司审计机构以来,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为公司提供了高质量的审计服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够公正、真实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续聘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续聘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已按照相关规定并结合自身的经营特点,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有效的贯彻落实,能够适应公司管理的要求和公司发展的需要,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我们一致认可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五、《关于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实际情况。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的要求,不存在违规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六、《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经审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2023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地区的薪酬水平,结合了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公司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2023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23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地区的薪酬水平,结合了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公司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八、《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信誉及经营状况良好,财务风险可控,本次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申请授信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提高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额度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额度由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提高至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是在公司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并确保不影响公司日常运营资金周转需要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为公司股东获取较好的投资回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决策程序合法合规,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独立董事:汪义旺、刘海燕

2023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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