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可电子: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1278 证券简称:快可电子 公告编号:2023-046
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否决、变更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股东大会届次: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9月18日(周一)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9月18日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9月18日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地点: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新发路31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段正刚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快可电子《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会议出席情况
1、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6人,代表股份62,411,05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5.013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54,60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65.625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7,811,05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9.3883%。
2、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表3人,代表股份1,883,05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263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872,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25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11,05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133%。
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赵小岑律师、陆映舟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见证。
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表决情况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总表决情况:7,810,4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99.9917%;65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083%;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10,4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4.1176%;65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5.8824%;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000%。
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本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7,810,4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99.9917%;65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083%;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10,4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4.1176%;65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5.8824%;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000%。
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本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7,810,4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99.9917%;65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083%;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10,4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4.1176%;65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5.8824%;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000%。
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本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四)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62,410,4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99.9990%;65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010%;0股弃
权,占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1,882,4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9.9655%;65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345%;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
(五)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62,410,4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99.9990%;65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01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1,882,4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9.9655%;65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345%;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
本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赵小岑、陆映舟
(三)结论性意见: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