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可电子: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证券代码:301278 证券简称:快可电子 公告编号:2023-053
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 重要内容提示:
1.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2023年9月25日。2.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及第二类限制性股票)。3.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
(1)第一类限制性股票12.28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8,320.00万股的0.15%。
(2)第二类限制性股票11.22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8,320.00万股的0.13%。
4.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及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价格为26.98元/股。
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23年9月2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9月25日。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2023年9月18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其主要内容如下:
1、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来源为公司向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及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3、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超过27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骨干员工。
4、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总计30.15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8,320.00万股的0.36%。其中首次授予24.15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8,320.00万股的0.29%,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额的80.10%;预留6.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8,320.00万股的0.07%,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额的19.90%,预留部分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量的20%。
(1)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16.56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8,320.00万股的0.20%,其中首次授予12.54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8,320.00万股的0.15%,占本计划拟授出权益总数的41.59%;预留4.02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8,320.00万股的0.05%,占本计划拟授出权益总数的13.33%。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 姓名 | 国籍 | 职务 | 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数量 (万股) | 占本次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比例 | 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总股本的比例 |
1 | 段正刚 | 中国 | 董事长,总经理 | 3.20 | 10.61% | 0.04% |
2 | 许少东 | 中国 | 财务总监 | 1.60 | 5.31% | 0.02% |
核心骨干员工(25人) | 7.74 | 25.67% | 0.09% | |||
预留部分 | 4.02 | 13.33% | 0.05% | |||
合计 | 16.56 | 54.93% | 0.20% |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
2、以上激励对象中,包括实际控制人段正刚先生、实际控制人段正刚先生的兄弟段正
勇先生、实际控制人段正刚先生的关系密切家庭成员侯彦刚先生、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王新林先生的兄弟王新斌先生。除此之外,本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其他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也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
3、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4、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2)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13.59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8,320.00万股的0.16%,其中首次授予11.61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8,320.00万股的0.14%,占本计划拟授出权益总数的38.51%;预留1.98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8,320.00万股的0.02%,占本计划拟授出权益总数的6.57%。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类别 | 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 (万股) | 占本次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比例 | 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总股本的比例 |
核心骨干员工(25人) | 11.61 | 38.51% | 0.14% |
预留部分 | 1.98 | 6.57% | 0.02% |
合计 | 13.59 | 45.07% | 0.16% |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
2、以上激励对象中,包括实际控制人段正刚先生的兄弟段正勇先生、实际控制人段正刚先生的关系密切家庭成员侯彦刚先生、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王新林先生的兄弟王新斌先生。除此之外,本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其他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也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
3、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
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4、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5、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含预留授予)为26.98元/股。
6、时间安排
(1)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 解除限售时间 | 解除限售数量占首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总量的比例 |
首次授予第一个 解除限售期 |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 40% |
首次授予第二个 解除限售期 |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 30% |
首次授予第三个 解除限售期 |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 30% |
若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在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授予,则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解除限售比例及时间安排与首次授予保持一致;若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在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授予,则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及各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 解除限售时间 | 解除限售数量占预留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总量的比例 |
预留授予第一个 解除限售期 |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 50% |
预留授予第二个 解除限售期 |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 50% |
(2)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归属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 归属时间 | 归属权益数量占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总量的比例 |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 |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 40% |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归属期 |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 30% |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归属期 |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 30% |
若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在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授予,则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归属比例及时间安排与首次授予保持一致;若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在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授予,则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及各归属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 归属时间 | 归属权益数量占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总量的比例 |
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 | 自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 50% |
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归属期 | 自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 50% |
7.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1)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解除限售期/归属期 | 业绩考核目标 |
首次授予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归属期 |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以2022年营业收入为基数,公司2023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0%; 以2022年净利润为基数,公司2023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0%。 |
首次授予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归属期 |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以2022年营业收入为基数,公司2024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
40%; 以2022年净利润为基数,公司2024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0%。 | |
首次授予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归属期 |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以2022年营业收入为基数,公司2025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60%; 以2022年净利润为基数,公司2025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40%。 |
注:1、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
2、上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经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并以剔除公司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若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及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于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前授予,则预留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及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与首次授予部分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保持一致;若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及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于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后授予,则预留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及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归属期 | 业绩考核目标 |
预留授予 第一个解除限售/归属期 |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以2022年营业收入为基数,公司2024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40%; 以2022年净利润为基数,公司2024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0%。 |
预留授予 第二个解除限售/归属期 |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以2022年营业收入为基数,公司2025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60%; 以2022年净利润为基数,公司2025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40%。 |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所有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解除限售/归属的股份数量。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A”“B”“C”“D”四个档次,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确定激励对象的实际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
考核评级 | A | B | C | D |
个人层面解除限售/归属比例 | 100% | 80% | 60% | 0% |
如公司满足当年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激励对象当年实际解除限售/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归属的数量×个人层面解除限售/归属比例。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解除限售/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解除限售/归属或不能完全解除限售/归属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与回购时公司股票市场价格的孰低值回购,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作废失效,均不可递延至以后年度。
若公司/公司股票因经济形势、市场行情等因素发生变化,继续执行激励计划难以达到激励目的,经公司董事会及/或股东大会审议确认,可决定对本激励计划的尚未解除限售/归属的某一批次/多个批次的限制性股票取消解除限售/归属或终止本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与回购时公司股票市场价格的孰低值回购,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作废失效。
(二)履行的相关程序
1、2023年8月24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公司对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为自2023年8月25日起至2023年9月5日止。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关于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异议,并于2023年9月6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23年9月18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并披露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根据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2023年9月25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满足情况的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均已满足,满足授予条件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本次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情况
根据《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董事会决定本次首次授予具体情况如下:
(一)首次授予日:2023年9月25日
(二)首次授予数量:
1、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公司拟向26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12.28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8,320.00万股的0.15%,占本计划首次授出权益总数的52.26%。
首次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 姓名 | 国籍 | 职务 | 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数量 (万股) | 占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权益总量的比例 | 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总股本的比例 |
1 | 段正刚 | 中国 | 董事长,总经理 | 3.20 | 13.62% | 0.04% |
2 | 许少东 | 中国 | 财务总监 | 1.60 | 6.81% | 0.02% |
核心骨干员工(24人) | 7.48 | 31.83% | 0.09% | |||
合计 | 12.28 | 52.26% | 0.15% |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
2、以上激励对象中,包括实际控制人段正刚先生、实际控制人段正刚先生的兄弟段正勇先生、实际控制人段正刚先生的关系密切家庭成员侯彦刚先生、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王新林先生的兄弟王新斌先生。除此之外,本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其他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也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
3、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2、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公司拟向24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11.22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8,320.00万股的0.13%,占本计划首次授出权益总数的47.74%。
首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类别 | 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 (万股) | 占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权益总量的比例 | 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总股本的比例 |
核心骨干员工(24人) | 11.22 | 47.74% | 0.13% |
合计 | 11.22 | 47.74% | 0.13% |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
2、以上激励对象中,包括实际控制人段正刚先生的兄弟段正勇先生、实际控制人段正刚先生的关系密切家庭成员侯彦刚先生、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王新林先生的兄弟王新斌先生。除此之外,本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其他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也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
3、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三)授予价格: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及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价格为
26.98元/股。
(四)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五)本次股权激励实施后,将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
四、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通过的激励计划的差异情况
鉴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中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参与本次激励计划,公司取消拟向该名激励对象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0.26万股和第二类限制性股票0.39万股。根据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及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经过上述调整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总数由12.54万股调整为12.28万股,首次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由27人调整为26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总数由11.61万股调整为11.22万股,首次授予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由25人调整为24人。
除上述调整外,公司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一致。
五、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对公司的影响
1、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以授予日股票收盘价与授予价格之间的差额作为每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成本,并将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
份支付费用。
2、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以B-S模型作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定价模型,并运用该模型对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了预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50.07元/股(授予日收盘价)
(2)有效期: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授予之日至每期首个归属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19.8291%、20.5310%、20.7829%(分别采用创业板综指最近12个月、24个月、36个月的年化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0%、2.10%、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1年期、2年期、3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5)股息率:0.3073%(采用公司最新股息率)
3、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将确定授予日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和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解除限售/归属比例进行分期确认,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公司于2023年9月25日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权益,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授予权益 类型 |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万股) | 预计摊销的总费用(万元) | 2023年 (万元) | 2024年 (万元) | 2025年 (万元) | 2026年 (万元) |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 12.28 | 283.55 | 48.64 | 154.37 | 59.66 | 20.87 |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 11.22 | 269.15 | 45.65 | 145.34 | 57.60 | 20.57 |
首次授予权益合计 | 23.50 | 552.70 | 94.29 | 299.71 | 117.26 | 41.44 |
注:1、上述计算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解除限售/归属数 量相关,激励对象在解除限售/归属前离职、公司业绩考核、个人绩效考
核达不到对应标准的会相应减少实 际解除限售/归属数量从而减少股份支付费用。同时,公司提醒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上述测算部分不包含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及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预留部分授予时将产生额外的股份支付费用。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同时此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后,将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凝聚力、团队稳定性,并有效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从而提高经营效率,给公司带来更高的经营业绩和内在价值。
六、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为自筹,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标的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七、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具体内容见与本公告同日披露的《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八、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2023年9月25日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因此,同意以2023年9月25日为首次授予日,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九、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相关事宜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的确认、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本财务顾问认为,截止报告出具日,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调整及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不符合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十一、备查文件
1、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快可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5、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