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可电子: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可电子”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基本情况
(一)投资目的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加股东回报,在确保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并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公司拟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以更好的实现公司现金的保值增值,保障公司股东的利益。
(二)投资品种
公司将按相关规定严格控制风险,对投资产品进行严格评估,投资的产品仅限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期限不超过12个月的短期投资产品,投资产品不用于质押,且不涉及股票及其衍生品、基金投资、期货投资等高风险投资行为。
(三)投资额度及期限
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40,000万元(含本数)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述额度自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前述额
度和期限范围内可循环滚动使用。
(四)实施方式
上述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人士在上述额度内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选择合格的投资产品发行主体、明确投资金额、选择投资产品品种、签署合同等,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
(五)信息披露
公司将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二、现金管理的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投资风险分析
虽然投资产品都经过严格的评估,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影响较大,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的介入,但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因此投资产品的实际收益不可预期。
(二)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将严格遵守审慎投资原则,选择信誉良好、风控措施严密、有能力保障资金安全的金融机构所发行的产品;
2、公司将及时分析和跟踪金融机构的投资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3、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4、公司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40,000万元(含本数)闲置自有资金适时购买现金管理产品,是在确保日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实施的,不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通过进行适度的现金管理的
投资,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取一定的投资回报,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充分保障股东利益。
四、审议程序及专项意见
(一)董事会意见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保证日常经营运作资金需求、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用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期限不超过12个月的投资产品,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额度不超过人民币40,000万元(含本数),期限为自董事会作出决议之后的12个月内,在上述额度和期限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不影响公司日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为公司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40,000万元(含本数)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议,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40,000万元(含本数)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公司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并确保不影响公司日常运营资金周转需要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为公司股东获取较好的投资回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决策程序合法合规,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所述,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是在保证日常经营运作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实施的,不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且有利于提高自有资金使用效率,增加投资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的投资回报。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无异议。(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