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可电子: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40,000万元(含本数)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公司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并确保不影响公司日常运营资金周转需要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为公司股东获取较好的投资回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决策程序合法合规,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独立董事:LiYang,蒋薇薇
2023年10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