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可电子: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发行保荐书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之
发行保荐书
保荐人
二〇二五年三月
3-1-1
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声明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本项目保荐代表人李鹏飞、高一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业务规则,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发行保荐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3-1-2
目 录
释 义 ...... 3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 5
一、本次证券发行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 ...... 5
二、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 ...... 5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 6
四、保荐人与发行人关联关系的说明 ...... 11
五、保荐人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 12
六、保荐人对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的核查 ...... 13
第二节 保荐人承诺事项 ...... 15
第三节 关于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 16
一、本保荐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 16
二、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 16
第四节 对本次发行的推荐意见 ...... 18
一、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决策程序合法 ...... 18
二、本次发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 19
三、发行人的主要风险提示 ...... 33
四、发行人的发展前景评价 ...... 36
五、保荐人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 ...... 39
3-1-3
释 义在本发行保荐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中信建投证券、保荐人 | 指 |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快可电子、发行人、公司 | 指 | 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
本次发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 指 | 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注册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
《适用意见第18号》 | 指 |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 |
《发行上市审核规则》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 |
《承销细则》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深交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发行人律师 | 指 |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
发行人会计师 | 指 |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董事会 | 指 | 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
监事会 | 指 | 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
股东大会 | 指 | 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
公司章程 | 指 | 《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天合光能 | 指 | 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688599.SH)及其同一控制下关联方,系公司主要客户 |
东方日升 | 指 |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300118.SZ)及其同一控制下关联方,系公司主要客户 |
晶澳太阳能 | 指 | 晶澳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002459.SZ)及其同一控制下关联方,系公司主要客户 |
一道新能源 | 指 | 一道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同一控制下关联方,系公司主要客户 |
通威股份 | 指 | 通威股份有限公司(600438.SH)及其同一控制下关联方,系公司主要客户 |
ADANI | 指 | 印度上市公司ADANI ENTERPRISES LIMITED及其同一控制下关联方,系公司主要客户 |
报告期 | 指 | 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及2024年1-9月 |
报告期各期末 | 指 | 2021年末、2022年末、2023年末及2024年9月末 |
元、万元、亿元 | 指 |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
3-1-4
W、KW、MW、GW | 指 | 瓦、千瓦、兆瓦、吉瓦,功率单位, 1KW=1,000W,1MW=1,000KW,1GW=1,000MW |
太阳能光伏组件接线盒、光伏接线盒、接线盒 | 指 | 专用于太阳能光伏系统的连接和保护装置,主要作用是作为电池组件间的连接装置,使各电池组件形成一个统一的电源系统对外供电,并通过盒内设置的一组旁路保护电路提供旁路保护,防止热斑效应对电池组件的损坏 |
光伏连接器 | 指 | 一种太阳能光伏系统的电流传输连接装置,一个公插和一个母插组成一套连接器,是太阳能光伏接线盒的主要配件之一,也可单独用于光伏设备之间的连接 |
线束、线缆 | 指 | 电路中的接线,由绝缘护套、导线及绝缘包扎材料、金属连接端子等组成 |
二极管 | 指 | 用半导体材料制成的一种电子器件,它具有单向导电性能 |
二极管模块 | 指 | 二极管模块是指先将芯片、金属导体制作成具有二极管和导电体功能的模块 |
旁路保护 | 指 |
二极管等电子元器件并联在一个或者几个串联在一起的太阳能电池上,发生热斑效应时,电流即通过旁路电路绕过被遮蔽的电池片,起到保护组件的作用
组件 | 指 | 若干个太阳能电池片通过串并联方式组成,其功能是将功率较小的太阳能电池片放大成为可以单独使用的光电器件 |
光伏接线盒旁路保护模块建设项目 | 指 | 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光伏接线盒旁路保护模块建设项目(苏园行审备〔2024〕1179号) |
光储连接器及线束生产项目 | 指 | 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光储连接器及线束生产项目(苏园行审备〔2024〕1251号) |
注:本发行保荐书中所引用数据,如合计数与各分项数直接相加之和存在差异,或小数点后尾数与原始数据存在差异,可能系由精确位数不同或四舍五入形成的。
3-1-5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本次证券发行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
中信建投证券指定李鹏飞、高一鸣担任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代表人。
上述两位保荐代表人的执业情况如下:
李鹏飞先生:保荐代表人,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员会副总裁,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协创数据等IPO项目;东山精密、塔牌集团、海优新材等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海优新材、宇邦新材等可转债项目。作为保荐代表人,目前无其他负责尽职推荐的项目。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高一鸣先生:保荐代表人,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员会高级经理,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思林杰IPO、江苏创新港股IPO、蔚蓝锂芯非公开等项目。作为保荐代表人,目前无其他负责尽职推荐的项目。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二、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
(一)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
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的协办人为赵晶靖,其保荐业务执行情况如下:
赵晶靖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员会总监,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宇邦新材、晶科能源、昆山农商行(在会)、厦门银行、紫金银行等IPO项目;东方日升、明冠新材等非公开发行项目;海优新材、晶科科技、宇邦新材等可转债项目;杭州正才、世纪金源、昆山农商行、上海农商行、中山农商行等债券项目,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二)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组其他成员
3-1-6
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组其他成员包括张世举、杨潇。张世举先生:保荐代表人,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员会执行总经理,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联明股份、通用股份、润建通信、晶科科技、晶科能源、通灵股份、宇邦新材等IPO项目;红豆股份、厦门信达、通用股份、海通证券、蔚蓝锂芯、明冠新材、东方日升、高测股份、海优新材等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海优新材、晶科科技、宇邦新材等可转债项目;晶科科技、世纪金源等公司债项目,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杨潇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员会经理,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海优新材非公开、海优新材可转债、宇邦新材可转债等项目,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情况概览
公司名称 | 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
英文名称 | QC Solar Corporation |
注册地址 | 苏州工业园区新发路31号 |
成立时间 | 2005年3月23日 |
上市时间 | 2022年8月4日 |
注册资本 | 83,361,040元人民币 |
股票上市地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股票简称 | 快可电子 |
股票代码 | 301278.SZ |
联系电话 | 0512-62603393 |
公司网站 | http://www.qc-solar.com |
法定代表人 | 段正刚 |
董事会秘书 | 王新林 |
3-1-7
经营范围 | 研发、生产、销售:太阳能电池组件、光伏接线盒、连接器系统、光伏汇流箱、直流柜、光伏结构支架、电线电缆、电动汽车充电设备及周边部件与连接器、家庭储能电源及控制管理系统、锂电池组件包与控制软硬件、智能机器人控制连接系统、汽车零部件及配件、智能家居软硬件、半导体照明灯具;提供相关网络技术咨询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注:2024年11月15日,公司发布《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的公告》,根据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权激励计划授予、归属和注销事项,公司股份总数由83,200,000股变更为83,361,040股。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公司最新注册资本为83,361,040元人民币。
(二)本次发行前后股权结构
项目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 | ||
股份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股份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
有限售条件股份 | 48,303,679 | 57.95% | 54,722,782 | 60.95% |
无限售条件股份 | 33,728,500 | 42.05% | 35,057,361 | 39.05% |
合计 | 83,361,040 | 100.00% | 89,780,143 | 100.00% |
(三)发行人前十名股东情况
截至2024年9月30日,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单位:股
序号 | 股东名称 | 股份性质 | 持股数量 | 占总股本比例 | 持有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 |
1 | 段正刚 | 境内自然人 | 39,734,000 | 47.69% | 39,734,000 |
2 | 王新林 | 境内自然人 | 12,196,045 | 14.64% | 9,769,500 |
3 | 成都富恩德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成都富恩德星羽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其他 | 5,825,700 | 6.99% | - |
4 | 高盛公司有限责任公司 | 境外法人 | 339,887 | 0.41% | - |
5 | 唐春云 | 境内自然人 | 296,640 | 0.36% | - |
6 | MORGAN STANLEY & CO. INTERNATIONAL PLC | 境外法人 | 218,932 | 0.26% | - |
7 | 盐城聚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境内法人 | 205,711 | 0.25% | - |
8 | UBS AG | 境外法人 | 155,728 | 0.19% | - |
9 | 陈溢华 | 境内自然人 | 152,000 | 0.18% | - |
10 | 施强彭 | 境内自然人 | 150,060 | 0.18% | - |
3-1-8
序号 | 股东名称 | 股份性质 | 持股数量 | 占总股本比例 | 持有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 |
合计 | 59,274,703 | 71.10% | 49,503,500 |
(四)发行人历次筹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关于同意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927号),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6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34.84元,募集资金总额为557,440,000.00元,募集资金净额为495,102,636.79元,上述资金已全部到位。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此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2年8月1日出具了《验资报告》(众环验字(2022)0100001号)。公司2022年8月4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的股本结构如下:
单位:股
股份类别 | 持股数量 | 持股比例 |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 48,000,000 | 75.00% |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 16,000,000 | 25.00% |
三、股份总数 | 64,000,000 | 100.00% |
(五)发行人报告期现金分红及净资产变化情况
1、发行人报告期现金分红情况
公司于2022年8月4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分红年度 | 现金分红金额(含税) | 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2023年度 | 2,499.68 | 19,360.87 |
2022年度 | 1,280.00 | 11,843.20 |
2021年度 | - | 6,485.10 |
公司最近三年累计现金分红合计金额 | 3,779.68 | |
公司最近三年年均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12,563.06 | |
公司最近三年累计现金分红金额占最近三年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年均净利润的比例 | 30.09% |
3-1-9
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为3,779.68万元,占最近三年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09%。未来,公司仍将严格按照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及《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规定进行分红。
2、发行人报告期净资产变化情况
发行人报告期内净资产变化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截止日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资产 |
1 | 2021年12月31日 | 38,860.53 |
2 | 2022年12月31日 | 100,433.79 |
3 | 2023年12月31日 | 118,682.04 |
4 | 2024年9月30日 | 125,462.56 |
(六)最近三年及一期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
1、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4-09-30 | 2023-12-31 | 2022-12-31 | 2021-12-31 |
资产总额 | 175,411.82 | 168,310.45 | 149,025.24 | 79,105.69 |
负债总额 | 49,949.26 | 49,628.41 | 48,591.45 | 40,245.16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 | 125,462.56 | 118,682.04 | 100,433.79 | 38,860.53 |
所有者权益合计 | 125,462.56 | 118,682.04 | 100,433.79 | 38,860.53 |
2、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4年1-9月 | 2023年度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营业收入 | 74,399.79 | 128,499.11 | 109,963.53 | 73,586.88 |
营业利润 | 9,909.37 | 21,731.58 | 13,553.55 | 7,224.57 |
利润总额 | 9,807.37 | 21,739.94 | 13,561.31 | 7,149.16 |
净利润 | 8,899.54 | 19,360.87 | 11,843.20 | 6,485.10 |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 | 8,899.54 | 19,360.87 | 11,843.20 | 6,485.10 |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 7,872.71 | 17,820.36 | 11,362.85 | 6,182.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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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4年1-9月 | 2023年度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14,938.59 | 21,927.74 | 7,444.61 | 1,961.45 |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38,489.46 | -4,058.89 | -45,166.43 | -1,374.99 |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2,589.15 | -1,385.06 | 47,927.28 | 1,742.35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 -25,901.59 | 16,785.56 | 10,409.26 | 2,217.86 |
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 8,890.05 | 34,791.64 | 18,006.08 | 7,596.82 |
4、主要财务指标
项目 | 2024年1-9月/末 | 2023年度/末 | 2022年度/末 | 2021年度/末 |
资产负债率(合并) | 28.48% | 29.49% | 32.61% | 50.88% |
流动比率(倍) | 1.85 | 2.64 | 2.90 | 1.69 |
速动比率(倍) | 1.63 | 2.39 | 2.63 | 1.37 |
存货周转率(次/年) | 6.44 | 7.50 | 6.92 | 5.89 |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年) | 2.92 | 4.02 | 3.78 | 3.31 |
每股经营活动现金流(元/股) | 1.79 | 2.63 | 1.16 | 0.41 |
每股净现金流量(元/股) | -3.11 | 2.01 | 1.63 | 0.46 |
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 | 4.30% | 4.47% | 3.41% | 3.82% |
注1:上述财务指标的计算方法如下:
(1)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
(2)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3)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流动负债
(4)存货周转率=营业成本/存货平均账面余额
(5)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收入/应收账款平均账面余额
(6)每股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期末股本总额
(7)每股净现金流量=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期末股本总额
(8)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研发费用/营业收入
注2:2024年1-9月应收账款周转率及存货周转率指标均系年化计算所得。
3-1-11
四、保荐人与发行人关联关系的说明
(一)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截至2024年9月30日,保荐人(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衍生品交易部持有发行人24,700股股份,中信建投基金-信享利得3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持有发行人600股股份,合计占发行人发行前总股本的0.03%。中信建投证券买卖发行人的股票基于其已公开披露的信息以及自身对证券市场、行业发展趋势和股票投资价值的分析和判断,出于合理安排和资金需求筹划而进行,从未知悉、探知、获取或利用任何相关内幕信息,也从未有任何人员向中信建投证券泄漏相关信息或建议中信建投证券买卖发行人的股票。中信建投证券已经制定并执行信息隔离管理制度,在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之间设置了隔离墙,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等规定。中信建投证券持有发行人股票履行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利益冲突审查程序。
除上述情况外,不存在其他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保荐人已建立了有效的信息隔离墙管理制度,保荐人相关业务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不影响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公正履行保荐职责。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保荐人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四)保荐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保荐人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基于上述事实,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不存在对其公正履行保荐职责可能产生的影响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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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荐人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一)保荐人关于本项目的内部审核程序
本保荐人在向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推荐本项目前,通过项目立项审批、投行委质控部审核及内核部门审核等内部核查程序对项目进行质量管理和风险控制,履行了审慎核查职责。
1、项目的立项审批
本保荐人按照《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立项规则》的规定,对本项目执行立项的审批程序。
本项目的立项于2024年9月30日得到本保荐人保荐及并购重组立项委员会审批同意。
2、投行委质控部的审核
本保荐人在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员会(简称“投行委”)下设立质控部,对投资银行类业务风险实施过程管理和控制,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项目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实现项目风险管控与业务部门的项目尽职调查工作同步完成的目标。
2024年12月11日至2024年12月13日,投行委质控部对本项目进行了现场核查;2024年12月17日,项目组向投行委质控部提出底稿验收申请;底稿验收申请通过后,2024年12月17日,投行委质控部对本项目出具项目质量控制报告。
投行委质控部针对各类投资银行类业务建立有问核制度,明确问核人员、目的、内容和程序等要求。问核情况形成的书面或者电子文件记录,在提交内核申请时与内核申请文件一并提交。
3、内核部门的审核
本保荐人投资银行类业务的内核部门包括内核委员会与内核部,其中内核委员会为非常设内核机构,内核部为常设内核机构。内核部负责内核委员会的日常运营及事务性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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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核部在收到本项目的内核申请后,于2024年12月19日发出本项目内核会议通知,内核委员会于2024年12月26日召开内核会议对本项目进行了审议和表决。参加本次内核会议的内核委员共7人。内核委员在听取项目负责人和保荐代表人回复相关问题后,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本项目进行了表决。根据表决结果,内核会议审议通过本项目并同意向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推荐。
项目组按照内核意见的要求对本次发行申请文件进行了修改、补充和完善,并经全体内核委员审核无异议后,本保荐人为本项目出具了发行保荐书,决定向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正式推荐本项目。
(二)保荐人关于本项目的内核意见
本次发行申请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相关法规规定以及深交所的有关业务规则的发行条件,同意作为保荐人向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推荐。
六、保荐人对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的核查
(一)核查对象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北京泰德圣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泰德圣投资泰来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般胜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般胜优选9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华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振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州市新发展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杨岳智。
(二)核查方式
保荐人查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资管业务管理办法》《资管计划备案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并查阅了本次参与认购对象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认购对象出具的产品认购信息表及自有资金认购承诺函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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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核查结果
1、北京泰德圣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泰德圣投资泰来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上海般胜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般胜优选9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法律法规所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均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手续,其基金管理人均已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
2、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其管理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认购,其管理的参与本次认购的资产管理计划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了资产管理计划备案。
3、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公募基金参与本次认购,其管理的参与本次认购的公募基金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所规定的登记备案范围内,无需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私募基金备案登记手续。
4、于振寰、杨岳智为自然人,参与本次发行的认购资金为自有资金,其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所规定的登记备案范围内,无需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私募基金备案登记手续。
5、常州市新发展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参与本次发行的认购资金为自有资金,其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所规定的登记备案范围内,无需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私募基金备案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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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保荐人承诺事项
一、中信建投证券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以及深交所的有关业务规则,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二、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中信建投证券作出以下承诺:
(一)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五)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人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六)保证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八)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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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关于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等规定,本保荐人就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有偿聘请各类第三方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核查。
一、本保荐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本保荐人在本次保荐业务中不存在各类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不存在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行为。
二、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本保荐人对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了专项核查。经核查,除保荐人(主承销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该类项目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之外,发行人聘请了香港麦家荣律师行、越南新太阳律师事务所为发行人提供本境外法律事项的意见与确认,具体情况如下:
(一)聘请的必要性
发行人在香港设立有子公司并作为境外子公司的投资持股平台,在越南设立有子公司并作为越南的生产基地运营。为确保相关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发行人聘请了香港麦家荣律师行、越南新太阳律师事务所为发行人提供本次发行相关境外法律事项的意见与确认。
(二)第三方的基本情况、资格资质、具体服务内容
发行人本次发行聘请的香港麦家荣律师行、越南新太阳律师事务所具备相应业务资格,具备当地法律相关服务资格,其就境外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明确意见。
(三)定价方式、实际支付费用、支付方式和资金来源
公司与第三方通过友好协商确定合同价格,资金来源均为自有资金,支付方式均为银行转款。就本次出具境外法律意见书事项,发行人向香港麦家荣律师行支付港币15,000元,向越南新太阳律师事务所支付越南盾4,000万元(折合人民币1.15万元)。经保荐人核查,发行人相关聘请行为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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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聘请第三方的情形外,发行人不存在聘请其他第三方的情形。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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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对本次发行的推荐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接受发行人委托,担任其本次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人。本保荐人遵照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发行人进行了审慎调查。本保荐人对发行人是否符合证券发行上市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了判断、对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风险进行了提示、对发行人发展前景进行了评价,对发行人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履行了内部审核程序并出具了内核意见。
本保荐人内核部门及保荐代表人经过审慎核查,认为发行人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有关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同意保荐发行人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一、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决策程序合法
发行人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如下:
2024年5月16日,公司召开了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2024年11月15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2025年2月14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竞价结果的议案》《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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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发行人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已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规定以及深交所的有关业务规则的决策程序。
二、本次发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一)发行人具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
发行人现持有苏州市数据局颁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0000772458468T的《营业执照》,根据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核查,发行人不存在根据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而需要终止的情形;发行人是依法存续并在深交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
(二)发行人符合上市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
1、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与其已发行上市的股份相同,均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本次发行每股发行条件和发行价格相同,所有认购对象均以相同价格认购,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2)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百分之八十,发行价格超过票面金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
(3)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
发行人已于2024年5月16日召开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与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关的全部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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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发行人于2024年11月1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5年2月14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
2、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本次发行不存在《证券法》第九条禁止性规定的情形
发行人本次发行未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的规定。
(2)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中“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规定,具体查证情况请参见本发行保荐书“第四节/二、/(二)/3、本次发行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的逐项查证”。
3、本次发行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的逐项查证
(1)发行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禁止性规定的情形
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来源为2022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于“光伏组件智能保护及连接系统扩产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根据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4年11月15日出具的众环专字(2024)0300437号《关于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发行人不存在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情形,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所述的情形。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发行人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出具了众环审字(2024)0300165号《审计报告》,报告意见类型为“无保留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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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不存在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的情形;不存在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情形;不存在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的情形,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所述的情形。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所述的情形。发行人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所述的情形。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所述的情形。发行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所述的情形。
(2)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光伏接线盒旁路保护模块建设项目”及“光储连接器及线束生产项目”,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且履行了必要的项目备案手续和环评手续;募集资金使用不属于财务性投资且未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3)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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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2023年度股东大会已就本次发行的相关事项作出了决议,并授权董事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决议有效期至2024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根据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发行人于2024年11月1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等议案,认为公司具备申请本次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条件,并对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发行方式及发行时间、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定价基准日、定价方式及发行价格、发行数量、限售期、募集资金数额及用途、上市地点等事项作出决议。2025年2月14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竞价结果的议案》《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确认了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竞价结果等相关事项。根据发行竞价结果,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为6,419,103股,对应募集资金金额为186,153,987.00元人民币,不超过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的20%,发行股数亦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
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及第二十八条关于简易程序的相关规定。
(4)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北京泰德圣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泰德圣投资泰来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般胜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般胜优选9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华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振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州市新发展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杨岳智,共计10名,不超过三十五名特定发行对象,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关于发行对象条件和发行对象数量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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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次发行价格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及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期首日(即2025年2月10日),发行价格为29.00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及第五十八条关于发行价格和发行方式的相关规定。
(6)本次发行限售期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本次发行结束后,因公司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原因增加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限售期届满后按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发行人本次发行限售期安排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7)本次发行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禁止性规定的情形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未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亦未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8)本次发行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的情形
本次发行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4、本次发行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规定的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
(1)本次发行不存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三十五条规定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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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本次发行不存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三十五条规定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1)上市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者其他风险警示;
2)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一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监管措施或者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
3)本次发行上市申请的保荐人或者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或者相关签字人员最近一年因同类业务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在各类行政许可事项中提供服务的行为按照同类业务处理,在非行政许可事项中提供服务的行为不视为同类业务。
(2)本次发行符合《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三十六条关于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本次发行符合《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三十六条关于适用简易程序的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及其保荐人应当在上市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授权的董事会通过本次发行上市事项后的二十个工作日内向本所提交下列申请文件:
(一)募集说明书、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股东大会决议、经股东大会授权的董事会决议等注册申请文件;
(二)上市保荐书;
(三)与发行对象签订的附生效条件股份认购合同;
(四)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市公司及其保荐人未在前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不再适用简易程序。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中就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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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要求以及适用简易程序要求作出承诺。保荐人应当在发行保荐书、上市保荐书中,就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以及适用简易程序要求发表明确肯定的核查意见。”根据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发行人已于2025年2月14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确认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竞价结果等相关发行事项。
保荐人提交申请文件的时间在发行人2023年度股东大会授权的董事会通过本次发行上市事项后的二十个工作日内。
发行人及其保荐人提交的申请文件包括:
1)募集说明书、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股东大会决议、经股东大会授权的董事会决议等注册申请文件;
2)上市保荐书;
3)与发行对象签订的附生效条件股份认购合同;
4)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信息披露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的相关要求。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在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中就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以及适用简易程序要求作出承诺。
保荐人已在发行保荐书、上市保荐书中,就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以及适用简易程序要求发表明确肯定的核查意见。
综上,本次发行符合《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三十六条关于适用简易程序的相关规定。
5、本次发行符合《适用意见第18号》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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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次发行符合《适用意见第18号》第一项规定
最近一期末,发行人财务性投资金额为0万元,不存在持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符合《适用意见第18号》第一项规定。
(2)本次发行符合《适用意见第18号》第二项规定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适用意见第18号》第二项规定。
(3)本次发行符合《适用意见第18号》第四项规定
根据发行竞价结果,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股票数量为6,419,103股,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
根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第四条(二),“前次募集资金包括首发、增发、配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优先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配套募集资金和适用简易程序的,不适用上述规定”。本次发行系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不适用再融资时间间隔的规定。
发行人首发后未进行再融资。发行人最近一次融资为2022年5月注册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4.95亿元,用于光伏组件智能保护及连接系统扩产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补充流动资金等3个项目,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时间为2022年8月,与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时间间隔为27个月,本次发行和前次发行的间隔期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第四条的规定。
发行人未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本次发行符合“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的要求。
公司本次发行符合《适用意见第18号》第四项规定。
(4)本次发行符合《适用意见第18号》第五项规定
发行人已于募集说明书之“第三节 董事会关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披露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中资本性支出、非资本性支出构成以及占募集资金的比例,符合《适用意见第18号》第五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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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本次发行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的相关规定
(1)本次发行不存在“7-1类金融业务监管要求”的相关情形1)除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批准从事金融业务的持牌机构为金融机构外,其他从事金融活动的机构均为类金融机构。类金融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融资租赁、融资担保、商业保理、典当及小额贷款等业务。2)发行人应披露募集资金未直接或变相用于类金融业务的情况。对于虽包括类金融业务,但类金融业务收入、利润占比均低于30%,且符合下列条件后可推进审核工作:
①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前新投入和拟投入类金融业务的金额(包含增资、借款等各种形式的资金投入)应从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中扣除。
②公司承诺在本次募集资金使用完毕前或募集资金到位36个月内,不再新增对类金融业务的资金投入(包含增资、借款等各种形式的资金投入)。
3)与公司主营业务发展密切相关,符合业态所需、行业发展惯例及产业政策的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及供应链金融,暂不纳入类金融业务计算口径。发行人应结合融资租赁、商业保理以及供应链金融的具体经营内容、服务对象、盈利来源,以及上述业务与公司主营业务或主要产品之间的关系,论证说明该业务是否有利于服务实体经济,是否属于行业发展所需或符合行业惯例。
4)保荐人应就发行人最近一年一期类金融业务的内容、模式、规模等基本情况及相关风险、债务偿付能力及经营合规性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应就发行人最近一年一期类金融业务的经营合规性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经保荐人核查,截至2024年9月30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从事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类金融业务的情形;发行人最近一年一期不存在从事类金融业务的情形;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前不存在新投入和拟投入类金融业务的情形;发行人不存在将募集资金直接或变相用于类金融业务的情形。
(2)本次发行符合“7-4募集资金投向监管要求”的相关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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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户存储,不得存放于集团财务公司。募集资金应服务于实体经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主要投向主营业务。对于科创板上市公司,应主要投向科技创新领域。2)募集资金用于收购企业股权的,发行人应披露交易完成后取得标的企业的控制权的相关情况。募集资金用于跨境收购的,标的资产向母公司分红不应存在政策或外汇管理上的障碍。
3)发行人应当充分披露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准备和进展情况、实施募投项目的能力储备情况、预计实施时间、整体进度计划以及募投项目的实施障碍或风险等。原则上,募投项目实施不应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4)发行人召开董事会审议再融资时,已投入的资金不得列入募集资金投资构成。
5)保荐人应重点就募投项目实施的准备情况,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或重大风险,发行人是否具备实施募投项目的能力进行详细核查并发表意见。保荐人应督促发行人以平实、简练、可理解的语言对募投项目进行描述,不得通过夸大描述、讲故事、编概念等形式误导投资者。对于科创板上市公司,保荐人应当就本次募集资金投向是否属于科技创新领域出具专项核查意见。
经保荐人核查,发行人已建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根据该制度,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中,发行人未设立有集团财务公司。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光伏接线盒旁路保护模块建设项目”及“光储连接器及线束生产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主要投向主营业务;本次募集资金不涉及收购企业股权;本次募集资金不涉及跨境股权收购;发行人与保荐人已在本次发行文件中充分披露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准备和进展情况、实施募投项目的能力储备情况、预计实施时间、整体进度计划以及募投项目的实施障碍或风险等,本次募投项目实施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发行人召开董事会审议再融资时,已投入的资金未列入募集资金投资构成;本次发行募投项目实施具有必要性及可行性,发行人具备实施募投项目的能力,募投项目相关描述披露准确,不存在“夸大描述、讲故事、编概念”等不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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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本次发行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之“7-4募集资金投向监管要求”的要求。
(3)本次发行符合“7-5募投项目预计效益披露要求”的相关情形
1)对于披露预计效益的募投项目,上市公司应结合可研报告、内部决策文件或其他同类文件的内容,披露效益预测的假设条件、计算基础及计算过程。发行前可研报告超过一年的,上市公司应就预计效益的计算基础是否发生变化、变化的具体内容及对效益测算的影响进行补充说明。
2)发行人披露的效益指标为内部收益率或投资回收期的,应明确内部收益率或投资回收期的测算过程以及所使用的收益数据,并说明募投项目实施后对公司经营的预计影响。
3)上市公司应在预计效益测算的基础上,与现有业务的经营情况进行纵向对比,说明增长率、毛利率、预测净利率等收益指标的合理性,或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经营情况进行横向比较,说明增长率、毛利率等收益指标的合理性。
4)保荐人应结合现有业务或同行业上市公司业务开展情况,对效益预测的计算方式、计算基础进行核查,并就效益预测的谨慎性、合理性发表意见。效益预测基础或经营环境发生变化的,保荐人应督促公司在发行前更新披露本次募投项目的预计效益。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投资项目中“光伏接线盒旁路保护模块建设项目”及“光储连接器及线束生产项目”涉及预计效益。
1)公司已披露“光伏接线盒旁路保护模块建设项目”及“光储连接器及线束生产项目”效益预测的假设条件、计算基础以及计算过程,详见募集说明书“第三节/二/(一)/6、项目经济效益分析”及“二/(二)/6、项目经济效益分析”。
2)“光伏接线盒旁路保护模块建设项目”及“光储连接器及线束生产项目”的效益计算基于公司现有业务经营情况进行,增长率、毛利率、预测净利率等收益指标具有合理性。
综上,本次发行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之“7-5募投
3-1-30
项目预计效益披露要求”的要求。
7、本次发行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8号》的相关规定
(1)本次发行满足《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8号》关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板块定位(募集资金主要投向主业)的规定
公司主营业务为光伏接线盒和连接器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光伏接线盒和连接器应用于新能源行业太阳能光伏组件及光伏电站的电气保护和连接领域。公司及子公司、孙公司各项业务、产品均未投向高耗能、高排放行业。本次募集资金投向中,“光伏接线盒旁路保护模块建设项目”产品为公司接线盒产品的核心原材料旁路保护二极管模块,是对公司现有接线盒产品的上游产业链延伸;“光储连接器及线束生产项目”产品光储连接器及线束是应用于光伏系统和储能系统集成安装端的连接器及线束产品,是对公司现有连接器产品在光储终端相关应用场景的拓展和延伸,本次募投项目亦未投向高耗能、高排放行业。本次募投项目产品均与公司主营业务密切相关,属于将募集资金投向主业。
同时,为保证公司未来不从事房地产业务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不用于房地产业务,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于2025年3月作出如下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出具日,公司及各子公司、孙公司均不具备房地产业务相关资质,未从事房地产相关业务,不存在正在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2、公司已建立并执行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募集资金不变相流入房地产业务。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根据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合理、审慎使用募集资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不会以任何方式用于或变相用于房地产开发、经营、销售等业务,亦不会通过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流入房地产业务领域;
3、公司及各子公司、孙公司未来均不会申请房地产业务资质,不会从事房地产业务,也不会以任何形式进行房地产业务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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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公司主营业务及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C38)”大类下的“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C382)”下的“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C3825)”。公司各项业务、产品及本次募投项目均不涉及《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 年本)》等文件中规定的限制类、淘汰类产业、高耗能、高排放行业。本次募投项目均已完成了项目备案和环评手续,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1]46 号)、《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 号)、《2015 年各地区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公告 2016 年第 50 号)、《关于做好 2018 年重点领域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18]554 号)、《关于做好 2019 年重点领域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19〕785 号)、《关于做好 2020年重点领域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20〕901 号)等,发行人的各项业务、产品及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不属于上述文件等相关文件认定的产能过剩、落后类、淘汰类行业、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范围。
综上,本次发行满足《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8号》关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板块定位(募集资金主要投向主业)的规定。
(2)本次发行不涉及“四重大”的情形
发行人各项业务、产品及本次发行募投项目不涉及情况特殊、复杂敏感、审慎论证的事项;发行人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条件规定,不存在无先例事项;不存在影响本次发行的重大舆情;未发现发行人存在相关投诉举报、信访等违法违规线索。
综上,发行人不存在涉及重大敏感事项、重大无先例情况、重大舆情、重大违法线索的情形。本次发行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8号》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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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本次发行符合《承销细则》的相关规定
(1)本次发行不存在违反《承销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本次发行适用简易程序,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召开董事会前向发行对象提供认购邀请书,以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确定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29.00元/股,确定本次发行的对象为北京泰德圣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泰德圣投资泰来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般胜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般胜优选9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华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振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州市新发展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杨岳智。发行人已与确定的发行对象签订了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并在认购协议中约定,协议自双方自然人签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于签署日成立,在本次发行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该协议即生效。
综上,本次发行符合《承销细则》第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
(2)本次发行不存在违反《承销细则》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
本次发行适用简易程序,发行人与发行对象于2025年2月14日签订股份认购合同后,已于同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确认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竞价结果等相关发行事项。
综上,本次发行符合《承销细则》第四十条的相关规定。
9、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发行人控制权的变化,亦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截至2024年9月30日,段正刚先生持有公司47.69%股份,段正刚先生为公司控股股东,段正刚、侯艳丽夫妇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按照本次发行6,419,103股测算,本次发行后段正刚先生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为44.26%,段正刚先生仍为公司控股股东,段正刚、侯艳丽夫妇仍为公司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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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人,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化。
10、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况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就编制的申报文件确认并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三、发行人的主要风险提示
(一)经营业绩及毛利率下滑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73,586.88万元、109,963.53万元、128,499.11万元及74,399.79万元,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6,485.10万元、11,843.20万元、19,360.87万元及8,899.54万元,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18.30%、
18.54%、23.13%及18.89%,最近一期营业收入、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较上一年同期下滑24.86%、39.27%和3.39个百分点。2024年第三季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9,735.66万元,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1,909.34万元,仍出现环比下滑。
从市场竞争格局情况来看,公司所处行业及其上下游市场竞争激烈,主要表现为:(1)光伏产业链整合加速且行业集中度持续提高,下游光伏组件企业竞争加剧,其成本控制需求逐渐提高,对光伏接线盒、连接器供应商的供应能力、产品价格、产品质量及服务效率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2)近年来下游组件厂商月度开工率呈现较大的波动,进而对接线盒和连接器厂商的排产和销售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3)受新能源光伏产业发展驱动,近年来公司所处光伏接线盒、连接器行业的主要竞争对手亦积极扩产,以争取更大的市场份额和市场地位,行业竞争或将进一步加剧。
此外,光伏产业在多年的发展过程中,曾经出现行业企业经营业绩存在较大波动的情形。公司产品主要面向光伏产业,因此公司经营业绩也受到宏观经济、下游需求、行业竞争格局、供需关系等外部因素以及公司管理水平、技术创新能力等内部因素的影响,公司可能由于市场竞争加剧、下游市场需求放缓、主要产品销售价格及销售毛利率下降、应收账款出现坏账、募投项目达产后预计效益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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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预期等不利因素,导致公司未来经营业绩大幅波动、下滑或出现亏损的风险。
(二)国际贸易争端加剧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境外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22.48%、
27.50%、38.81%及36.31%,外销比例较高。近年来,欧盟、美国、印度等国家或地区相继对我国光伏产品发起多轮双反调查并加征相应关税或双反税。报告期内发行人产品主要配套光伏组件产品,部分出口至海外国家,如果未来中国对外贸易争端进一步加剧,欧盟、美国、印度等国家或地区就中国光伏产品实施更加严厉的贸易及关税政策,将会对公司的产品销售以及海外业务开拓造成不利影响。此外,为了更好的服务海外光伏组件厂商,或国内厂商位于海外的光伏生产基地,公司在越南、美国设立子公司进行业务经营。公司境外生产、销售环节受到国际政治关系,以及各国不同的市场环境、法律环境、税收环境、监管环境等因素影响,如果公司不能充分理解、掌握和应用国际贸易规则,在境外经营方面产生贸易摩擦或纠纷,将会对公司的国际市场竞争力、海外业务开拓和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三)未决诉讼风险
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会因为合同纠纷、劳动纠纷等事由引发诉讼或仲裁。截至2024年9月30日,公司作为被告存在1项与江苏晖朗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产品责任纠纷(案号:(2024)苏0402民初362号),涉诉金额为1,172.82万元,占公司2023年末净资产的比例为0.99%。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该案件处于司法鉴定过程中,尚未审理完毕。由于诉讼结果具有不确定性,若最终法院判决结果对公司不利,可能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一定不利影响。
(四)客户集中度较高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对各期前五大客户实现的销售收入分别为44,848.43万元、70,194.79万元、78,139.42万元及49,215.43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60.95%、63.83%、60.81%及66.15%。报告期内,公司主要客户比较集中,主要系下游光伏组件行业集中度较高的特点所致,符合行业特点。公司与主要客户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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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了较为稳定的合作关系,同时在此基础上借助品牌效应和技术优势,积极开拓新客户。但目前主要客户销售订单对于公司的经营业绩仍有较大影响,如果该等客户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不良变化,或者公司与其合作关系发生变动,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五)应收款项回收或承兑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票据、应收款项融资、应收账款合计金额分别为46,799.85万元、60,172.94万元、58,046.13万元及53,137.89万元,应收款项金额较大。公司所处行业普遍存在付款周期较长的情况,随着业务规模的持续增长,公司应收款项金额可能持续上升。若未来客户信用管理制度未能有效执行,或者下游客户因经营过程受宏观经济、市场需求、产品质量不理想等因素导致其经营出现持续性困难,将会导致公司应收款项存在无法收回或者无法承兑的风险,从而对公司的收入质量及经营性现金流量造成不利影响。
(六)募投项目产品市场开拓不及预期及产能消化的风险
本次发行相关的募投项目均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开展,是公司基于当前的产业政策、发展趋势、市场需求等因素,经审慎论证后确定的,具有较强的可行性和必要性,符合公司的战略规划和经营需要。本次募投项目“光伏接线盒旁路保护模块建设项目”达产后,将形成年产24,710.40万颗光伏接线盒旁路保护模块的产能规模,满足公司光伏接线盒产品对于旁路二极管模块的核心配件自产需求。“光储连接器及线束生产项目”达产后,将形成年产590.77万套光储连接器及线束的产能规模,提升公司对于光伏系统和储能系统集成安装端应用场景的整体解决方案提供能力。
光储连接器及线束产品是公司近年来基于现有业务在光伏储能终端应用场景的拓展和延伸,目前仍处于根据客户需求进行产品迭代、送样及推广销售阶段。光储连接器及线束下游主要目标客户包括光伏电站EPC承包商、安装商及系统运维商、储能系统集成商等,与公司现有的应用于光伏组件制造环节的连接器产品在下游客户方面存在一定差异。虽然报告期内公司已实现光储连接器产品批量销售,并已获得部分下游客户的意向订单,但意向客户数量有限,且最终订单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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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受客户批量订单下达安排、终端需求波动等因素影响,存在本次募投项目产品市场开拓不及预期及产能消化的风险。
(七)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能达到预期效益的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成并达产后,将分别形成年产24,710.40万颗光伏接线盒旁路保护二极管模块的产能,以及年产590.77万套光储连接器及线束的产能。公司募投项目的建设主要是为了通过核心配件的自主生产,进一步加强公司接线盒成本控制能力;以及通过连接器产品应用场景的延伸,保障和提升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开拓新的业绩增长点。本次发行相关的募投项目均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开展,项目预计效益水平是在综合考虑了公司现有业务盈利水平、同行业类似项目或类似业务盈利水平、预计市场空间、市场竞争程度等因素基础上做出的审慎预测。但募投项目的实施和效益产生均需一定时间,因此从项目实施、完工、达产以至最终的产品销售等均存在不确定性。若在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宏观经济、产业政策、市场环境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产品技术路线发生重大更替,下游需求增长缓慢,公司产品验证进展不顺或市场开拓成效不佳,所处行业竞争加剧,公司产品销售价格持续下降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因素出现,都可能对公司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业务增长和预期效益造成不利影响。同时,公司作为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在本次募投项目效益测算过程中,系按照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计算项目涉及的所得税费用,若未来公司不能持续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认定标准,或因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变动,可能因此导致项目不能达到预期效益的风险。
四、发行人的发展前景评价
(一)行业发展趋势
1、光伏行业概述
(1)全球光伏行业发展情况
2019年以来,在一系列平价上网政策的推动下,光伏行业逐步完成由政策驱动向市场驱动的转型。得益于技术水平的不断提升和制造成本的持续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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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光伏发电度电成本已低于2010年煤电发电的成本水平,光伏发电相较于传统能源发电已具备经济性。自此全球光伏产业进入了高速发展期,光伏年新增装机量快速增长,根据中国光伏产业协会数据,2023年全球光伏市场新增装机量为390GW,续创历史新高,较2022年同比增长69.6%。根据中国光伏行业协会预测,2024年全球光伏新增装机约390-430GW,国内光伏新增装机约190-220GW,继续保持增长。
(2)我国光伏行业发展情况
在我国“碳达峰”与“碳中和”目标以及系列产业政策的推动下,我国光伏行业发展取得历史性进步,目前已成为全球最大的光伏应用市场和产品制造基地。根据CPIA数据,中国光伏累计装机容量连续八年位居全球首位,截至2023年底,我国光伏发电累计装机容量达到609.49GW,太阳能光伏发电累计装机容量占电源装机的比重达20%以上。
在新增光伏装机方面,根据CPIA统计,我国光伏新增装机容量继续保持世界第一,2023年中国新增光伏并网装机容量216.88GW,同比上升148.12%,成为历年新增装机规模最大的一年,下游市场需求保持旺盛。根据CPIA预测,2024-2030年间,在保守情况下,我国光伏年新增装机容量预计将从190GW增长至252GW;乐观情况下,有望从220GW增长至317GW。
2、光伏接线盒和连接器行业概述
(1)光伏接线盒市场发展趋势
随着电池组件功率的持续增长,光伏系统内的工作电流显著提升。市场对接线盒产品的电流承载能力、散热能力、系统稳定性等要求也越来越高,接线盒产品经历了多次迭代,从最早的密封圈接线盒发展至灌胶贴片接线盒,从单体接线盒发展至分体式接线盒。
时间 | 接线盒种类 | 防护措施 | 特点 |
2011年前 | 第一代轴向接线盒 | 空气、密封圈 | 工艺复杂繁琐 |
2011-2013年 | 第二代轴向接线盒 | 灌胶 | 工序简化,密封性能更好,体积更小,半自动化生产 |
2013-2015年 | 第三代贴片接线 | 灌胶 | 单体式结构用材较多,散热性能较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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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 接线盒种类 | 防护措施 | 特点 |
盒 | 粘接面积大影响发电效率 | ||
2015-2021年 | 第四代分体式贴片接线盒 | 灌胶 | 粘接面积小、用材节约,散热效果好,高度自动化生产 |
2021年起 | 智能接线盒 | 智能检测 | 采用智能芯片,具备智能关断、优化功能,成本较高 |
目前光伏组件功率已发展至700W以上,公司接线盒产品的额定电流从最初的5A,到一体式接线盒的14-16A,再到分体式接线盒的19-20A,积极适应行业的快速发展。针对行业目前主流的大尺寸、高功率电池片,公司预先设计开发并已实现30A以上额定电流的接线盒产品大范围销售,未来将向更大过电流能力突破。
(2)光伏连接器市场发展趋势
连接器是系统或整机电路单元之间电气连接或信号传输必不可少的关键元器件,可实现电线、电缆、印刷电路板和电子元件之间的连接。连接器市场整体规模随着社会经济水平发展的提高而增长。根据Bishop Associates数据,2023年全球连接器市场规模已攀升至818.54亿美元。在全球经济温和增长的预期下,该市场预计将在2024年进一步扩大至约851.28亿美元,增长率达到4.0%。2023年,中国市场规模高达249.77亿美元,占全球市场的30.51%。自2015年以来,中国市场规模从147.19亿美元增长至249.77亿美元,期间复合增长率高达
6.83%,远超全球平均水平。
公司目前的连接器产品主要为光伏连接器,主要应用于电池板等光伏设备连接。光伏接线盒和连接器成本仅占电池板总成本约3%,但是,连接器是光伏系统内组件、汇流箱和逆变器等主要设备相互连接的关键零部件,安全性要求高。否则,后期会产生诸如连接器起火、烧断、接线盒失效、组件漏电和组串的组件断电等事故。
随着光伏技术的迅速发展,光伏连接器行业正经历着技术迭代加速、产品智能化与集成化的多重变革,上述趋势不仅推动了连接器性能的大幅提升,还为光伏系统的高效运行和智能管理提供了有力支持。
(二)发行人市场地位及发展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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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多年发展,公司已研发多种型号和系列产品,包括十多个系列接线盒和连接器产品。顺应光伏行业突破创新和降本增效的发展趋势,公司紧密围绕组件厂开发路线,不断开发新型光伏接线盒和连接器产品、提升光伏接线盒和连接器性能,在电流电压承载能力、耐候性和智能保护方面具有一定技术优势,成为光伏组件厂重要合作伙伴。公司客户包括天合光能、东方日升、晶澳太阳能、一道新能源、通威股份、ADANI等国内外主流光伏组件厂。公司销售网络已覆盖华北、华东、华南、西北等多个省份自治区,产品亦广泛应用于韩国、印度、越南、德国、西班牙、埃及、美国等多个海外国家和地区的光伏电站建设。公司客户资源优势明显,是细分领域内具备较强竞争优势的企业之一。公司凭借优异的产品质量在竞争激烈的光伏接线盒和连接器领域市场中保持自身较高的市场份额。综上所述,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发行人紧握核心技术,下游客户群体优质,主要产品应用广泛,主要市场前景广阔,发行人未来发展前景良好。
五、保荐人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
受发行人委托,中信建投证券担任本次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人。中信建投证券本着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精神,对发行人的发行条件、存在的问题和风险、发展前景等进行了充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就发行人与本次发行有关事项严格履行了内部审核程序,并已通过保荐人内核部门的审核。保荐人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推荐结论如下:
本次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有关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发行申请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信建投证券同意作为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人,并承担保荐人的相应责任。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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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发行保荐书》之签字盖章页)
项目协办人签名:
赵晶靖
保荐代表人签名:
李鹏飞 高一鸣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签名:
常 亮
内核负责人签名:
张耀坤
保荐业务负责人签名:
刘乃生
总经理签名:
金剑华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签名:
刘 成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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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本公司授权李鹏飞、高一鸣为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的保荐代表人,履行该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尽职推荐和持续督导的保荐职责。
特此授权。
保荐代表人签名:
李鹏飞 高一鸣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签名:
刘 成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