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道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浙江金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有关事项,本着独立、客观、审慎的原则,现就有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新能源物流传动机械及液力传动变速箱建设项目”及“技术研发中心项目”已实施完毕且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公司将该等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满足公司日常经营业务拓展对流动资金的需求,上述内容符合《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金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张如春_________________
张新华_________________
郑 磊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