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道科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查股网  2024-01-09  金道科技(301279)公司公告

浙江金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强化浙江金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实现对公司各项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管,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浙江金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根据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对公司审计、内控体系等方面监督并提供专业咨询意见。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职权,向董事会报告并对董事会负责,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干预。

第二章 机构及人员构成

第三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2名,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四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会计专业人士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六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下设内部审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同时在审计委员会的授权范围内,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依法检查会计帐目及其相关资产,以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监督和评议,对公司的资金运作、资产利用情况及其他财务运作情况进行分析评价,保证公司资产的真实和完整。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或者其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协调审计部及其他相关部门向审计委员会提供以下书面材料,以供其决策:

(一) 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 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 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 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 其他与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相关的文件。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部及其他部门提供的报告和材料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 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 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 对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及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 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时,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会议召开前五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委员出席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审计委员会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十五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

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也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所议事宜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日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的最终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浙江金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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