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道科技: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金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金言荣先生、金刚强先生、林捷先生、唐伟将先生于2024年3 月1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浙江金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30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浙江金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金言荣、金刚强、林捷、唐伟将:
2024 年 1 月 24 日,浙江金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称基于谨慎性原则,将前期认定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调整为与资产相关更为准确、合理,该事项导致公司 2023 年半年报和三季报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分别调减 344.49 万元和 822.9 万元。此外,公司还对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其他科目进行了更正。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金言荣、总经理金刚强、财务总监林捷、董事会秘书唐伟将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及金言荣、金刚强、林捷、唐伟将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人员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财务核算工作的管理,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
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及相关人员在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将认真吸取教训并引以为戒,进一步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努力提升规范运作意识,强化信息披露管理,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和持续发展。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1 、《关于对浙江金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特此公告
浙江金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 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