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道科技:关于参与竞拍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301279 证券简称:金道科技 公告编号:2024-05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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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6 月11日,浙江金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人民币2,022.80 万元竞得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地块编号柯桥齐贤2024-01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与绍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订了《网上交易成交确认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 年6 月12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参与竞拍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3)。
近日,公司与绍兴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 :3306212024A21027), 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编号为柯桥齐贤2024-01地块,宗地总面积大写贰万柒仟柒佰玖拾玖平方米(小写 27799 平方米),其中出让宗地面积为大写贰万柒仟柒佰玖拾玖平方米(小写 27799 平方米)。
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宗地坐落于柯桥区齐贤街道,地块东至壶瓶山路,南至中信重工,西至金道科技,北至梅林支路。
2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工业用地。
3 、出让人会同绍兴柯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同意于 2024 年 7 月 25日前将出让宗地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同意,出让人在本合同项下交付宗地之义务,以受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付清本合同项下的出让总价款为前提。受让人未付清出让总价款的,出让人有权拒绝交付宗地。出让人同意在交付土地时该宗地应达到本条第(一)项规定的土地条件:
(一)场地平整达到该地块现状已达到“三通”(通路、通水、通电)基本使用条件;周围基础设施达到 / ;
4 、本合同项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 50 年,按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原划拨(承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出让年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
5 、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为人民币大写贰仟零贰拾贰万捌仟元整(小写 2022.8 万元),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柒佰贰拾捌元(小写 728 元)。出让价款不包括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契税、修建性详规设计费、公证费、项目立项费等费用。
出让价款缴纳方式:由受让人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6、竞得人应于 2024 年 7 月 11 日前(以受让人申报缴纳目为准)缴清土地出让总价款(含成交价的 20% 作为履约合同的定金),计人民币大写贰仟零贰拾贰万捌仟元整(小写 2022.8 万元)。竞买保证金抵作土地出让金。
7、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在 2025 年 7 月 25 日之前开工(开工标准: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后,需挖深基坑的项目,基坑开挖完毕;使用桩基的项目,打入所有基础桩;其他项目,地基施工完成三分之一),在 2028 年7 月 25 日之前竣工(竣工标准:完成主体和配套建筑、构筑物及设施的建设安装,并取得规划部门颁发的《规划确认书》或全部建筑单体验收合格证明。竣工日期认定以核发的《规划确认书》或全部建筑单体验收合格证明之日向前顺推 30 日)。
受让人不能按期开工,应提前 30 日向出让人提出延建申请。受让人在逾期前按合同约定向出让人首次申请延期开竣工并报经区政府同意延期的,按合同约定不追究违约责任,但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 1 年(含 1 年)。批准开工时间延期时,其竣工时间也作相应顺延,顺延竣工的不追究违约责任。
8、受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后,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首次转让的,应当符合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条件:
(一)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二)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已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9、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及抵押,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
10、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 1‰向出让人缴纳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 60 日,经出让人催交后仍不能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请求受让人赔偿损失。
11、受让人因自身原因终止该项目投资建设,向出让人提出终止履行本合同并请求退还土地的,出让人报经原批准土地出让方案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分别按以下约定,退还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以外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不计利息),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该宗地范围内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场地平整;但出让人愿意继续利用该宗地范围内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给予受让人一定补偿:
(一)受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开工建设日期届满一年前不少于 60 日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的,出让人在扣除定金后退还受让人已支付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二)受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开工建设日期超过一年但未满二年,并在届满二年前不少于 60 日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的,出让人应在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并按照规定征收土地闲置费后,将剩余的已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退还受让人。
12、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3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条第(二)款约定的方式解决: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次竞拍的上述土地使用权与公司在柯桥的生产基地为相邻区域,公司可充分利用当地的优势资源,拓宽产品链条,扩大生产规模,提高公司品牌知名度,提升公司的综合竞争力,对拓展公司业务和市场占有率有积极作用,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及长远利益。
本次竞拍土地使用权事项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不影响公司现有业务的正常开展,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特此公告。
浙江金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6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