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城科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07-24  珠城科技(301280)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301280证券简称:珠城科技公告编号:2023-040

浙江珠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7月24日(星期一)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7月24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7月24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浙江省乐清经济开发区纬十五路201号浙江珠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号楼4楼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通讯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张建春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浙江珠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通讯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53,25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7,700,100股的54.503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45,862,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7,700,100股的46.942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7,387,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7,700,100股的7.5614%。

(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45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7,700,100股的0.460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7,700,100股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45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7,700,100股的0.4606%。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四)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的议案》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53,25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5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53,25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5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陈琴超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获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监事会届满之日止。

表决情况:同意53,25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陈琴超先生当选为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450,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曹亮亮、王曼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浙江珠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珠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珠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7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