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城科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浙江珠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分红、转增方案。
●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09月11日15: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09月11日的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09月11日的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召开地点:浙江省乐清经济开发区纬十五路201号浙江珠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号楼4楼会议室
5、召集人:董事会
6、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张建春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8、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131,192,89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90,422,556股的
68.895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130,977,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90,422,556股的68.7823%;通过网络投票的
股东共2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215,89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90,422,556股的0.1134%。
9、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215,89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90,422,556股的
0.113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90,422,556股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215,89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90,422,556股的0.1134%。10、公司的全体董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11、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提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如下:
| 提案编码 | 提案名称 | 表决分类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回避 | 表决结果 | ||||
| 股数(股) | 比例 | 股数(股) | 比例 | 股数(股) | 比例 | 股数(股) | 比例 | ||||
| 1.00 | 《关于公司2026年度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 总表决情况 | 131,175,142 | 99.9865% | 17,754 | 0.0135% | 0 | 0% | 0 | 0% | 通过 |
|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 198,142 | 91.7766% | 17,754 | 8.2234% | 0 | 0% | 0 | 0% | |||
| 2.00 | 《关于增加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 总表决情况 | 131,181,876 | 99.9916% | 0 | 0% | 11,020 | 0.0084% | 0 | 0% | 通过 |
|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 204,876 | 94.8957% | 0 | 0% | 11,020 | 5.1043% | 0 | 0% | |||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曹亮亮、王曼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浙江珠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珠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珠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6年0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