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源制药:关于公司监事会主席辞职暨补选监事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证券代码:301281 证券简称:科源制药 公告编号:2024-006
山东科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监事会主席辞职暨补选监事的公告
一、监事会主席辞职情况
山东科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于近日收到监事会主席伦立军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伦立军先生因退休离任,辞去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监事会主席职务,辞职后将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伦立军先生原定任期至第三届监事会任期届满之日即2024年9月止,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伦立军先生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其在员工持股平台济南安富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4.85%的份额,济南安富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公司股份6,300,000股。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
在担任公司监事会主席期间,伦立军先生秉持独立、客观、专业的原则,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公司监事会对伦立军先生在公司任职期间为推动公司健康持续发展所做出的贡献表示充分肯定和衷心感谢!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伦立军先生的辞职将导致公司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其辞职申请将自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任监事后生效,在此期间伦立军先生将继续履行监事会主席、监事相应职责,直至公司股东大会补选产生新任监事。公司监事会将尽快按照法定程序完成监事补选及监事会主席的选举工作。
二、监事补选情况
公司于2024年1月3日召开的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三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同意提名马一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三届监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马一先生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监事任职资格。马一先生简历及相关情况详见附件。
三、备查文件
《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山东科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2024年1月5日
附件:马一先生简历
马一,男,中国国籍,出生于1979年,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民商法学博士。2011年4月至2018年6月任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务部法务总监;2018年7月至今任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主任;2023年9月至今任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15年4月至今任山东力诺特种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马一先生未直接及间接持有公司股份。马一先生在以下关联企业任职:
序号 | 关联方 | 职务 | 关联关系 |
1 | 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董事 | 实际控制人高元坤先生控制的其他企业 |
2 | 力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董事 | |
3 | 山东诺虎涂料有限公司 | 监事 | |
4 | 山东力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监事 | |
5 | 上海力诺鲁旭光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 |
6 | 上海鸿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监事 | |
7 | 山东宏济堂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 监事 | |
8 | 山东力诺太阳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 监事 | |
9 | 山东城安实业有限公司 | 监事 | |
10 | 力诺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董事 | |
11 | 济南力诺新能源有限公司 | 监事 | |
14 | 山东宏济堂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监事长 | |
15 | 山东力诺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 监事 | |
14 | 张家口鲁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监事 | |
15 | 阳原凯诺新能源有限公司 | 监事 | |
16 | 力诺集团(上海)控股有限公司 | 监事 | |
17 | 力诺集团(上海)有限公司 | 监事 | |
18 | 上海品善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监事 | |
19 | 山东力诺特种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 监事 | |
20 | 力诺(山东)绿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监事 | |
21 | 山东力诺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 监事 | |
22 | 力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 监事 | |
23 | 济南瑞新新能源有限公司 | 监事 | |
24 | 济南瑞金新能源有限公司 | 监事 |
25 | 武汉有机实业有限公司 | 监事 | 实际控制人之子高雷先生控制的企业 |
26 | 上海蒙宗太阳能设备有限公司 | 监事 | |
27 | 北京申诺科技有限公司 | 监事 | 监事申英明先生控制的企业 |
除以上外,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第3.2.4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存在作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