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源制药:关于开设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301281证券简称:科源制药公告编号:2026-061
山东科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山东科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5月2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公司已于近日完成账户开设及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订,现将进展情况说明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山东科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362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935.00万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44.1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54,883,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89,961,225.68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64,921,774.32元。上述资金已全部到位,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于2023年3月30日出具XYZH/2023JNAA5B0068号《验资报告》。
二、重新开设账户及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原因
公司于2026年5月2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为提高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效率,同意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营业部、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开立新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将存放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历城区支行的募集资金本息余额(具体金额以转出日为准)转存至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变更完成后,公司将相应注销原募集资金专户,原募集资金专户对应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同时失效,公司将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详见公司于2026年6月1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48)。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则的有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公司现已重新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公司以及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营业部和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截至公告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 账户名称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募集资金用途 |
| 山东科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营业部 | 74100078801200004827 | 专精特新原料药智能中试平台 |
| 山东科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 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 | 81603010101421013099 | 孕激素柔性智能工厂项目 |
四、《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以下所称甲方为公司,乙方为为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丙方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三方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2.甲方、乙方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
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积极配合丙方的调查和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杨慧泽、王辉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金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及时以传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乙方如发现甲方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或其他重大风险时,应及时告知丙方,并配合丙方进行调查和核实。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向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继受享有。
9.若乙方连续三次未按照第5条约定时间和方式向丙方提供对账单,或未按照第6条约定的标准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且经甲方或丙方书面催告后五个工作日内仍未履行的,甲方有权单方书面通知乙方及丙方提前终止本协议。
10.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包括守约方对该等情况进行适当补救而产生的实际费用、开支)。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2.甲、乙、丙三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13.本协议一式壹拾份,甲、乙、丙三方各持贰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各报备壹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五、备查文件《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特此公告。
山东科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6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