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禄电子: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06-08  金禄电子(301282)公司公告

股票代码:301282 股票简称:金禄电子 公告编号:2023-049

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为满足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湖北金禄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金禄”)经营发展需要,公司及湖北金禄向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星展银行”)合计申请总额度为人民币10,000万元或其等值的美元或欧元的综合授信,其中公司可使用的额度限额为人民币10,000万元或其等值的美元或欧元。湖北金禄与星展银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上述授信业务项下公司应承担的债务提供不超过人民币11,000万元或其等值的美元或欧元的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已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有关商业银行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分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申请人民币25,000万元的综合授信(其中低风险额度13,000万元)。湖北金禄与建设银行签订《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上述综合授信中的非低风险额度提供不超过12,000万元的本金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上述担保属于全资子公司为母公司提供担保,全资子公司湖北金禄已履行了其内部审批程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本次全资子公司为母公司提供担保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07929985760

3、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4、住所:清远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安丰工业园盈富工业区M1-04,05A号地

5、法定代表人:李继林

6、注册资本:15,113.9968万元

7、成立日期:2006年10月19日

8、经营范围:新型电子元器件(混合集成电路及精细印刷电路板;电子配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产品国内外销售;零售业。(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合并报表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元

主要财务指标2023年3月31日(未经审计)2022年12月31日(经审计)
资产总额2,494,881,312.732,446,282,124.22
负债总额787,923,245.05758,152,195.04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1,706,958,067.681,688,129,929.18
2023年1-3月(未经审计)2022年度(经审计)
营业收入315,388,505.231,496,492,771.10
利润总额19,065,465.29154,580,735.88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8,374,230.50140,973,111.66

10、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重大未决诉讼及仲裁事项。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湖北金禄与星展银行于2023年6月6日在公司住所地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权利人: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2、债务人(被保证人):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保证人:湖北金禄科技有限公司

4、保证范围:权利人根据主合同在债权确定期间(2023年6月6日至2026年6月5日)与债务人办理的银行业务项下债务人应向权利人支付的所有主债权及其所有的相关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费用(包括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用、律师费用等)及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权利人支付而尚未完全支付的其他所有债务,以及在主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况下债务人应向权利人赔偿的全部损失。担保的最高债权额度为人民币11,000万元或其等值的美元或欧元。

5、保证期间:自《最高额保证合同》签署之日起计,直至主合同项下的相关银行业务项下债务人债务最终履行期届满之后三年止,最终履行期指债权确定期间所发生债务的最晚到期日或权利人另行宣布的提前到期或提前终止日。

6、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二)湖北金禄与建设银行于2023年6月7日在公司住所地签订了《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债权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分行

2、债务人(被保证人):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保证人:湖北金禄科技有限公司

4、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不超过人民币12,000万元的本金余额以及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债权人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

5、保证期间:自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务人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三年止。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后三年止。

6、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已审批的担保额度总金额为96,340.23万元,占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57.07%;实际签署担保合同或出具担保函对应的担保总金额(含本次担保)为55,840.23万元,占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33.08%,全部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发生的担保,其中: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总金额为28,770.02万元;子公司对母公司的担保总金额为27,070.21万元。

公司及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也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五、备查文件

1、湖北金禄与星展银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2、湖北金禄与建设银行签订的《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〇二三年六月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