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禄电子: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和要求,作为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有关议案及相关事项进行认真审议及核查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为了解公司2023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以及公司对外担保的情况,我们审查了公司2023年半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湖北金禄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金禄”)的征信报告、公司对外担保合同及对应的主协议等文件,查阅了《公司章程》、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及《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制度。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1、对外担保的审批情况
2023年6月5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湖北金禄向商业银行、融资租赁公司等有关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或其他融资新增提供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46,000万元的担保,并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指定人员签署担保相关文件及办理有关手续;上述额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可循环滚动使用。
2、担保合同的签署及担保具体情况
2023年6月6日,公司与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CG/SZ/SN/32924/22-01),主要内容如下:
(1)权利人: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2)债务人(被保证人):湖北金禄科技有限公司
(3)保证人: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保证范围:权利人根据主合同在债权确定期间(2023年6月6日至2026年6月5日)与债务人办理的银行业务项下债务人应向权利人支付的所有主债权及其所有的相关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费用(包括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用、律师费用等)及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权利人支付而尚未完全支付的其他所有债务,以及在主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况下债务人应向权利人赔偿的全部损失。担保的最高债权额度为人民币5,500万元或其等值的美元或欧元。
(5)保证期间:自《最高额保证合同》签署之日起计,直至主合同项下的相关银行业务项下债务人债务最终履行期届满之后三年止,最终履行期指债权确定期间所发生债务的最晚到期日或权利人另行宣布的提前到期或提前终止日。
(6)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报告期内,上述担保实际发生额为0(未实际发生债务),截至报告期末担保余额为0。
3、累计对外担保及实际担保余额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批准的对外担保总额为46,000万元,占公司2022年末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比例为27.25%;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已批准的对外担保总额为69,270.02万元,均为对湖北金禄的担保,占公司2022年末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比例为41.03%。
报告期内,公司担保实际发生额为11,979.64万元;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实际对外担保余额为8,740.41万元,均为对湖北金禄的担保,占公司2022年末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比例为5.18%。子公司湖北金禄除为母公司提供担保外,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的情况。
除上述担保外,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逾期对外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
(三)结论性意见
公司已制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制度,
严格控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及违规对外担保的行为。2023年半年度,公司未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亦未发生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形。
二、关于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我们审查了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关于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查阅了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台账、《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公告格式》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文件。
经审查,我们认为:
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及未经审批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关于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该报告的内容及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公告格式》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关于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三、关于继续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湖北金禄拟自2023年10月13日起的12个月内继续使用不超过50,000万元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针对上述事项,我们审查了《关于继续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内容,查阅了公司前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审议和实施文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制度》等文件。
经审查,我们认为:
在保障资金安全及确保不影响募投项目建设的前提下,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湖北金禄拟继续使用不超过50,000万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该议案的内容及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湖北金禄继续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汤四新 王龙基 盛广铭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