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禄电子: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5年-2027年)
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5年-2027年)
为进一步健全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股东回报机制,稳定投资者分红预期,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制定了《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5年-2027年)》。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经营发展规划、股东诉求、日常经营和项目投资资金需求、现金流量状况、外部融资成本、股份回购安排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从而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制定本规划。本规划制定时充分考虑公司前三年利润分配的实际情况以保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持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三、未来三年股东回报具体规划(2025年-2027年)
(一)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下,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如果公司当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已经超过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或在利润分配方案中拟通过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超过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对于超过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10%以上的部分,公司可以采取股票股利的方式进行分配。
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并注销的,视同现金分红。
(二)利润分配频次
在符合《公司章程》约定的利润分配原则的前提下,公司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董事会可以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或根据年度股东会决议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现金分红计划
1、现金分红的条件
(1)公司现金分红所属期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及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
(2)公司现金分红所属期末合并报表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3)公司现金分红所属期合并报表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不为负数。
2、现金分红的比例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并遵循《公司章程》约定的单一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的现金股利政策目标的基础上,公司2025年-2027年每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且以2025年-2027年中的任一年作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计算的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不低于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年均净利润的30%。
3、同时采取现金及股票股利分配时的现金分红比例
如公司同时采取现金及股票股利分配利润的,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公司实施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3)项规定处理。
四、利润分配方案决策程序
(一)定期报告公布前,公司董事会应详细分析及充分考虑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以及社会融资环境、社会融资成本、公司现金流量状况、资金支出计划等各项对公司资金的收支有重大影响的相关因素,在此基础上合理、科学地拟订具体利润分配预案,并可在拟订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时就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提出建议方案,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二)董事会通过利润分配预案及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建议方案(如有)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召开涉及利润分配的股东会会议时,应根据《公司法》、本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中小股东参与股东会会议及投票提供便利;召开股东会会议时,应保障中小股东对利润分配问题有充分的表达机会,对于中小股东关于利润分配的质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给予充分的解释与说明。公司年度实现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应说明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资金使用规划及用途、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
(三)董事会和股东会在有关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公司将通过多种途径(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听取、接受公众投资者对利润分配事项的建议和监督。
(四)公司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建议方案(如有)后,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五)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五、本规划的调整程序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股东会审议批准的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确有必要对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并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
六、其他
(一)若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在进行现金分红时,
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所占用的资金。
(二)本规划未尽事宜,或本规划生效后与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为准。
(三)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