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胶股份: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查股网  2023-12-05  聚胶股份(301283)公司公告

聚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3年12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1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和目的 ...... 2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职责及组织 ...... 3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方式 ...... 7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 ...... 10

第六章 附 则 ...... 12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聚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信息沟通,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聚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中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

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第三条 公司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第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

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

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除非得到明确授

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

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和目的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 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 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

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 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

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

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第七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

(一) 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

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 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 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 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

念;

(五) 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职责及组织

第一节 工作对象及内容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主要包括:

(一) 投资者(包括在册和潜在投资者);

(二) 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 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 投资者关系顾问;

(五) 证券监管机构等相关政府部门;

(六) 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

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 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

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

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 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六) 公司的文化建设;

(七) 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八) 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九) 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十) 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二节 主要职责及组织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 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 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 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

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 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 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 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

关工作;

(七) 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 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一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 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包括产业、产品、技术、运营、

管理、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

(二) 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 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和心理素质;

(四) 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长是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负责人。公司董事会是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制度,并负责检查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落实、运行情况。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直接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经董事长授权,董事会秘书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公司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由董事会秘

书领导,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并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培训。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 信息沟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投资者关系管理

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通过举行分析师说明会及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二) 定期及临时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及

临时报告的编制、印制和邮送工作;

(三) 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会

议,准备会议材料;

(四) 公共关系:建立和维护与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行业协

会等相关部门良好的公共关系;

(五) 媒体合作:跟踪媒体有关公司情况的信息发布,并及时向

董事会秘书汇报;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安排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六) 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

栏,在网上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七) 危机处理:在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

盈利大幅度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八) 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工作,档案文

件内容至少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谈论的内容、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等;

(九) 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

门、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相关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未经董事会秘书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其他任何人不得从事投资者关系活动,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第十五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 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

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 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 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 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 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 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

行为;

(七) 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 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第十六条 公司应以适当形式对公司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部门负责人和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第十七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董事会办公室

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第十八条 对于上门访问的投资者,应由证券事务部派人负责接待,接待前

应请对方提供来访目的,拟咨询的问题提纲,并签订来访者承诺书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审定后交相关部门准备材料。投资者来访由证券事务部负责并在董事会秘书的指导下共同完成接待工作。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息披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在相关人员接受特定对象来访和调研后的两个工

作日内,将来访者和公司被访者共同亲笔签字确认的书面记录报深交所备案。第二十条 主动来到公司进行采访报道的媒体应提前将采访计划报董事会秘

书审核确定后方可接受采访,拟报道的文字资料应送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公开对外宣传。第二十一条 公司业务方面的媒体宣传与推介,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提供样稿,

并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能对外发布。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方式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通过公司官方网站、深交所网站和深交所投资者关系互

动平台(简称“互动易平台”)、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方式,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投资者调研、证券分析师调研等形式,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公司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及沟通过程,做好信

息隔离,不得使来访者接触到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第二十三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

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第二十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规定召开

投资者说明会:

(一) 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 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 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

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 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相关规

定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 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

情形。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规定,及

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

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第二十七条 公司设置专线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电话,确保与投资者之间的

沟通畅通,并安排专人接听,回答投资者对公司经营情况的咨询。

当公司投资者咨询电话变更时应及时公告变更后的咨询电话。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站地址,当网址发生变更时及时进

行公告。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视情况将新闻

发布、公司概况、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

关系联系方式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供投资

者查阅。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

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

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

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公司可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已开设的新媒

体平台及其访问地址,应当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

时更新。第二十九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

谈沟通。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

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第一节 基本内容第三十一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

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公司不得在非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和网站上或其他场所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第三十二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

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

理层,必要时可适当回应。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

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和投资者沟通的

有效渠道,定期与投资者见面。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

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向投资者真实、准确地介绍公

司的发展战略、生产经营、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财务状况和经

营业绩、投资项目等各方面情况。

公司年度报告说明会应当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

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年度报告说明会的文字资料应当

刊载于公司网站供投资者查阅。

第三十六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则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第三十七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

度,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 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 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 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第三十八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

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互动易平台和公司网站(如有)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 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 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 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

有);

(五) 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节 自愿性信息披露第三十九条 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愿地披露现

行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

第四十条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应遵循公平原则,面向公司的所有股东

及潜在的投资者,使机构、专业和个人投资者能在同等条件下进行投资活动,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可以就公司

经营状况、经营计划、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帮助投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第四十二条 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须以明确的警示性

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第四十三条 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息

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时,公司应对已披露的信息及时进行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公司有持续和完整披露的义务,直至该事项最后结束。第四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及时向投资者公开致歉:

(一) 公司或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

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深交所公开谴责的;

(二) 经深交所信息披露不合格的;

(三) 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 则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生效。第四十六条 除有特别说明外,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

含义相同。第四十七条 在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含本数,“超过”、“不足”、“少于”

不含本数。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聚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