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胶股份: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聚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聚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 年12 月4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聚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在公司内部OA系统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示情况说明
1、公司已于2023年12月5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2、公司已于2023年12月5日通过公司内部OA系统发布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23年12月5日至2023年12月14日止,在公示期限内,公司员工可向公司监事会反馈意见。
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
二、关于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的核查情况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激励对象与公司(含子公司、分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任合同,激励对象在公司(含子公司、分公司)担任的职务及其任职文件等材料。
三、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根据《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的公示情况及核查结果,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聚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2、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3、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5、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公告本次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子公司、分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业务或技术骨干人员,均与公司(含子公司、分公司)存在聘用关系或劳动关系。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除陈曙光先生、刘青生先生和范培军先生之外,不包含其他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6、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包含一位中国香港人士。公司将其纳入本次激励计划的原因在于:该名激励对象是所在部门的关键人员,在公司的日常管理、产品技术、生产工艺、供应链整合、海外业务发展等方面起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公司拟通过本次激励计划实现核心人才的吸引、激励与保留,从而有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战略目标实现及价值提升。因此,纳入该人士作为激励对象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聚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2023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