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胶股份: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聚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预计2024年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核查意见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聚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预计2024年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核查意见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聚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胶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有关规定,对聚胶股份预计2024年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交易目的
公司及子公司在日常经营过程中涉及外币业务,进出口业务的主要结算币种是美元、欧元等。受国际政治、经济等综合因素影响,外汇市场波动明显,为有效应对汇率波动带来的风险,防范汇率大幅波动对公司及子公司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及子公司拟通过金融衍生品交易进行汇率风险管理,开展的金融衍生品交易均以套期保值、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金融衍生品交易。公司于2024年1月1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2024年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在保证不影响正常经营的前提下,在风险可控范围内,拟在任意时点余额不超过2.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额度范围内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二、交易业务情况概述
1、交易品种:业务品种包括但不限于外汇远期、外汇掉期、掉期与定期存款业务组合等金融衍生品。
2、交易额度和额度使用期限:在任意时点余额不超过2.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其他币种金额的额度范围内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在该额度内可循环滚存使用。
3、流动性安排:所有衍生品交易均对应正常合理的业务背景,投资金额和投资期限与公司及子公司预期收支期限相匹配,不会对公司及子公司的流动性造成重大影响。
4、资金来源:公司及子公司闲置的自有资金,不涉及使用募集资金。
三、交易对手方
公司及子公司拟开展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交易对手方为经营稳健、资信良好,具有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银行等金融机构,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四、交易风险分析
公司及子公司进行金融衍生品业务遵循锁定汇率风险原则,不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金融衍生品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套期保值、规避和防范商品价格波动风险、汇率风险和利率风险为目的,但仍可能存在一定的风险:
1、汇率波动风险:在外汇汇率走势与公司及子公司判断汇率波动方向发生偏离的情况下,公司及子公司锁定汇率后支出的成本可能超过不锁定时的成本支出,从而造成公司及子公司损失。
2、流动性风险:因市场流动性不足而无法完成交易的风险。
3、履约风险: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存在合约到期交易对手无法履约造成违约而带来的风险。
4、法律风险:因相关法律发生变化或交易对手违反相关法律制度可能造成合约无法正常执行而给公司及子公司带来损失。
5、内部控制风险:掉期外汇、远期结售汇等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专业性较强,复杂程度较高,可能会由于内控制度不够完善而造成风险。
五、风险控制措施
1、明确金融衍生品交易原则:公司及子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金融衍生品交易,所有金融衍生品交易行为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应以套期保值、规避和防范商品价格波动风险、汇率风险和利率风险为目的。
2、制度建设:公司已制定《聚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对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批权限及内部管理、责任部门及责任人、信息隔离措施、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信息披露等做出明确规定,能够有效
规范金融衍生品交易行为,控制金融衍生品交易风险。
3、产品选择:在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前,在多个交易对手与多种产品之间进行比较分析,选择最适合公司及子公司业务背景、流动性强、风险可控的金融衍生工具开展业务。
4、交易对手管理:慎重选择从事金融衍生品业务的交易对手。公司及子公司仅与具有合法资质的大型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规避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
5、风险预案:预先确定风险应对预案及决策机制,具体业务经办部门和公司及子公司财务部将持续跟踪金融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公允价值变动,及时评估外汇金融衍生品交易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并定期向公司总经理报告,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上报,提示风险并执行应急措施。在市场波动剧烈或风险增大的情况下,增加汇报频次,确保风险预案得以及时启动并执行。
6、例行检查:公司内外部审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业务相关交易流程、审批手续、办理记录及账务信息进行核查。
7、定期披露: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要求及时完成信息披露工作。
六、会计政策及核算原则
公司及子公司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4 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及其指南,对拟开展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进行相应的核算和会计处理,并反映在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相关项目中。
七、审议程序及相关审核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经审议,董事会认为:公司在日常经营过程中涉及大量的外币业务,为有效应对汇率波动对公司带来的风险,防范汇率大幅波动对公司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同意公司以正常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自有资金拟开展在任意时点余额不超过人民币2.1亿元(或等值外币)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授权期限为
自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上述额度在授权期限内可循环滚动使用。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日常经营涉及大量外币业务,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可以有效防范汇率波动风险对公司带来的风险,防范汇率大幅波动对公司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符合公司谨慎、稳健的风险管理原则和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公司以正常经营为基础,以自有资金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不会影响日常资金的正常周转和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相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2024年开展在任意时点余额不超过人民币2.1亿元(或等值外币)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八、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预计2024年以自有资金开展以套期保值、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不存在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相关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保荐机构对公司预计2024年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聚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预计2024年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许一忠 肖峥祥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 1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