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胶股份: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1283 证券简称:聚胶股份 公告编号:2024-038
聚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届次: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三)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陈曙光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四)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5月7日(星期二)下午14:30。
2、网络投票起止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2024年5月7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7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五)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州市增城新塘镇仙村东区工业园沙滘村岗谷山(厂房A1)二层公司会议室。
(六)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七)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股东共16名,于股权登记日合计代表股份数为57,021,37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0434%。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4名,于股权登记日合计代表股份数为24,990,77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5745%;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2名,于股权登记日合计代表股份数为32,030,60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4689%。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人,代表股份8,417,62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0.6352%。其中:
(1)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
(2)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人,代表股份8,417,62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0.6352%。
3、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候选人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列席了会议。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罗汉杰先生、雷荣飞先生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本次会议召集、召开与表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聚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聚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7,021,3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417,62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二)《关于<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7,021,3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417,62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三)《关于<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7,021,3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417,62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四)《关于<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7,021,3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417,62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五)《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7,021,3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417,62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六)《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7,021,3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417,62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七)《关于制定公司董事2024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7,021,3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417,62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八)《关于制定公司监事2024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7,021,3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417,62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九)《关于补选公司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7,021,3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417,62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十)《关于<2024年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7,021,3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417,62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罗汉杰先生、雷荣飞先生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聚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聚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