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胶股份: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1283 证券简称:聚胶股份 公告编号:2024-064
聚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届次: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三)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陈曙光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四)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9月9日(星期一)下午14:30。
2、网络投票起止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2024年9月9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9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五)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州市增城区宁西街创强路97号公司会议室。
(六)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七)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股东共68名,于股权登记日合计代表股份数为56,808,67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7746%。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3名,于股权登记日合计代表股份数为24,982,37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5638%;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65名,于股权登记日合计代表股份数为31,826,30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2108%。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0人,代表股份8,334,52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0.5302%。其中:
(1)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
(2)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0人,代表股份8,334,52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0.5302%。
3、除公司董事刘青生先生、葛光锐女士因时间冲突请假之外,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列席了会议。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廖颖华女士、王振旭先生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本次会议召集、召开与表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聚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聚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6,792,7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20%;反对1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1%;弃权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318,6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92%;反对1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36%;弃权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2%。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二)《关于暂停墨西哥生产基地项目并调整项目资金安排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6,789,9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71%;反对1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1%;弃权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315,8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56%;反对1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36%;弃权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08%。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三)《关于使用超募资金及自有资金投资建设马来西亚生产基地项目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6,785,5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93%;反对1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0%;弃权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311,4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28%;反对1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08%;弃权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64%。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廖颖华女士、王振旭先生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聚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聚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