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胶股份: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查股网  2025-02-25  聚胶股份(301283)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301283 证券简称:聚胶股份 公告编号:2025-012

聚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届次: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三)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陈曙光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四)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2月24日(星期一)下午14:30。

2、网络投票起止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2025年2月24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2月24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五)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州市增城区宁西街创强路97号公司会议室。

(六)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七)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股东共71名,于股权登记日合计代表股份数为54,830,0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2747%。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5名,于股权登记日合计代表股份数为24,982,57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5641%;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66名,于股权登记日合计代表股份数为29,847,4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7106%。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63人,代表股份7,034,651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87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人,代表股份200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1人,代表股份7,034,451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876%。

3、除公司董事Sui Martin Lin先生、刘青生先生因时间冲突请假之外,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列席了会议。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廖颖华女士、吴浩先生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本次会议召集、召开与表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聚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聚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增加银行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4,814,2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12%;反对1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5%;弃权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018,8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54%;反对1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47%;弃权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0%。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二)《关于变更闲置自有资金现金管理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4,810,4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43%;反对1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8%;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015,0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14%;反对1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15%;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1%。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廖颖华女士、吴浩先生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聚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聚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2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