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日达: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1285 证券简称:鸿日达 公告编号:2023-083
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11月24日(星期五)13: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1月24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1月24日9:15-15:00。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青淞路89号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行政办公楼一楼大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玉田先生。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0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136,510,25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6.0523%。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4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127,960,19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1.915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8,550,06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1371%。
公司独立董事张建伟先生作为征集人于2023年11月7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表决权的公告》,向全体股东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 1-3 征集投票权。截至征集时间结束,独立董事张建伟先生未收到股东的投票权委托。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共6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8,550,06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137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8,550,06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1371%。
3、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现场会议,公司聘请的律师以现场参会方式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535,66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16%;反对14,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8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535,66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9.8316%;反对14,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168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0000%。
本议案关联股东王玉田、石章琴、安徽昌旭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昆山豪讯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合计回避表决的股份数量为127,960,192股。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并参与该项议案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8,535,66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16%;反对14,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8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535,66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9.8316%;反对14,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168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0000%。本议案关联股东王玉田、石章琴、安徽昌旭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昆山豪讯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合计回避表决的股份数量为127,960,192股。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并参与该项议案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535,66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16%;反对14,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8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535,66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9.8316%;反对14,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168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0000%。
本议案关联股东王玉田、石章琴、安徽昌旭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昆山豪讯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合计回避表决的股份数量为127,960,192股。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并参与该项议案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4、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4.01《回购股份的目的》
总表决情况:同意136,495,85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5%;反对14,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535,66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9.8316%;反对14,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168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0000%。
该议案获得通过。
4.02《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总表决情况:同意136,495,85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5%;反对14,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535,66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9.8316%;反对14,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168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0000%。
该议案获得通过。
4.03《回购股份的方式、价格区间》
总表决情况:同意136,495,85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5%;反对14,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535,66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9.8316%;反对14,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168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0000%。
该议案获得通过。
4.04《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比例及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总表决情况:同意136,495,85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5%;反对14,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535,66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9.8316%;反对14,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168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0000%。
该议案获得通过。
4.05《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总表决情况:同意136,495,85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5%;反对14,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535,66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9.8316%;反对14,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168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0000%。
该议案获得通过。
4.06《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总表决情况:同意136,495,85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5%;反对14,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535,66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9.8316%;反对14,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168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
的0.0000%。该议案获得通过。
4.07《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
总表决情况:同意136,495,85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5%;反对14,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535,66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9.8316%;反对14,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168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0000%。
该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见证情况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姚佳律师、李聪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发表如下法律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