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日达:监事会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查股网  2023-12-14  鸿日达(301285)公司公告

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23年12月13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监事会对《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市规则》第8.4.2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本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均为与公司建立正式聘用关系或劳动关系的在职员工。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上述激励对象中包括公司实控人石章琴女士,石章琴女

士担任公司董事,对公司未来的经营决策、企业文化建设及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具有重要影响,其成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授予其限制性股票与其所任职务、岗位重要性相匹配。石章琴女士不存在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也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合理性。

三、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四、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3年12月29日,以8.70元/股的价格向234名激励对象授予500.0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特此公告。

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12月14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