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日达: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1285 证券简称:鸿日达 公告编号:2023-095
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公司董事会于2023年12月18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王玉田先生提交的《关于提请增加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为提高会议决策效率,王玉田先生提请公司董事会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以临时提案的方式提交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其提案人身份及提案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同意将上述临时提案提交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2月19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93)。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12月29日(星期五)13: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29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29日9:15-15:00。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青淞路89号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行政办公楼一楼大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召开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玉田先生。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8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138,896,89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7.2071%。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4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127,960,19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1.915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10,936,70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2919%。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共4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10,936,70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2919%。其中:
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10,936,70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2919%。
3、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现场会议,公司聘请的律师以现场参会方式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0,936,70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936,70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0000%。
本议案关联股东王玉田、石章琴、安徽昌旭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昆山豪讯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合计回避表决的股份数量为127,960,192股。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并参与该项议案表决的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38,896,89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936,70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0000%。
该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38,896,89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936,70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并参与该项议案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姚佳律师、李聪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发表如下法律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此外,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鸿日达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条件已成就,激励计划授予的
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及其确定符合相关法规的规定,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规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授予登记等事项。
四、备查文件
1、《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