侨源股份: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四川侨源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四川侨源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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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建立规范、有效、科学的投资决策体系和机制,切实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四川侨源气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实物、无形资产等可供支配的资源投向其他组织或个人或者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投资的行为,包括证券投资、委托理财、风险投资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及决策程序
第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长为公司对外投资行为的决策机构,根据《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制度所确定的权限范围对公司对外投资行为作出决策。
第四条 公司负责对外投资管理的部门为对外投资承办单位,具体负责投资项目的信息收集、调查、项目可行性研究、项目立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跟踪、监督,并对公司长期权益性投资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管。
(一)对外投资项目的初步意向可由公司各职能部门向负责对外投资管理的部门提出。负责对外投资管理的部门收到投资项目意向后,首先应充分考虑公司目前业务发展的规模与范围,对外投资的项目所处行业情况、预计的投资收益、投资风险等;其次要对投资的项目进行调查并收集相关信息;最后对已收集到的信息进行分析、讨论并提出初步投资建议。
(二)董事长、总经理可组织并召集总经理办公会对项目是否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财务和经济指标是否达到投资回报要求,是否有利于增强公司的竞争能力
等方面进行全面的分析和评估。
第五条 公司监事会、审计部、财务部应依据其职责对投资项目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转让与收回
第六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一) 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二) 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三) 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四) 合同约定投资终止的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五) 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发生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一) 公司发展战略或经营方向发生调整的;
(二) 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三) 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四) 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转让及处置对外投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人事管理及财务管理
第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根据《公司章程》和所投资单位的《章程》的规定委派或推荐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公司委派出任投资单位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员应切实履行职责,及时向公司汇报投资单位的相关情况,实现公司投资的保值、增值。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财务部应定期获取被投资单位的财务信息资料,密切关注其财务状况的变化。对被投资单位的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应进行业务指导。
第十二条 控股子公司的会计核算方法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其有关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相关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时,按国家相关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原《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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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