侨源股份: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查股网  2023-12-26  侨源股份(301286)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301286 证券简称:侨源股份 公告编号:2023-071

四川侨源气体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12月26日(星期二)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12月26日(星期二)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2月26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26日上午9:15-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经开区南二路566号办公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乔志涌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1)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股份356,392,2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075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5人,代表股份356,358,9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067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人,代表股份33,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3%。

(2)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人,代表股份33,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人,代表股份33,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3%。

2、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唐琪、余东妮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56,392,2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3,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股东审议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备案登记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56,392,2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3,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56,392,2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3,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股东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唐琪、余东妮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四川侨源气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12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