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力源: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康力源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康力源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江苏康力源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康力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康力源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江苏康力源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023号),康力源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6,670,000股,并于2023年6月14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66,670,00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数量为50,000,000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75%;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6,670,000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5%。
(二)公司上市后股本变动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总股本为66,670,000股,未发生变动。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为4名,分别为许瑞景、郭景报、彭保章、曹康凯。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股份锁定和减持意向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董事许瑞景、彭保章及监事郭景报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若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3年12月14日,非交易日顺延)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
4、前述锁定期满后,若本人仍然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承诺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对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5、若公司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6、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中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承担因违反上述承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7、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二)公司股东曹康凯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若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3年12月14日,非交易日顺延)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
4、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包括减持)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
5、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已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40.11元/股,触发延长股份锁定期承诺的履行条件。依照股份锁定期安排及相关承诺,公司相关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原锁定期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因此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锁定期在原锁定期基础上延长至2024年12月13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1月7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公告》(2023-018)。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也不存在对其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4年12月16日(星期一)。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963,600股,占公司总股本1.45%。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361,350股,占公司总股本0.54%。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为4名。
4、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所持限售股份总数(股) |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股) | 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股) | 备注 |
1 | 许瑞景 | 481,800 | 481,800 | 120,450 | 注1 |
2 | 郭景报 | 160,600 | 160,600 | 40,150 | 注2 |
3 | 彭保章 | 160,600 | 160,600 | 40,150 | 注3 |
4 | 曹康凯 | 160,600 | 160,600 | 160,600 | |
合计 | 963,600 | 963,600 | 361,350 |
注1:股东许瑞景先生现任公司董事,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此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120,450股。
注2:股东郭景报先生现任公司监事,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此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40,150股。
注3:股东彭保章先生现任公司董事,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此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40,150股。
注4: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的情形。上述股东除履行相关承诺外,其减持行为应严格遵从《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董事会将严格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遵守承诺,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后股本变动结构表
股份性质 | 本次变动前 | 本次变动增减数量(+,-) | 本次变动后 | ||
数量(股) | 比例 | 数量(股) | 比例 | ||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 50,000,000 | 75.00% | -361,350 | 49,638,650 | 74.45% |
其中:首发前限售股 | 50,000,000 | 75.00% | -963,600 | 49,036,400 | 73.55% |
高管锁定股 | 0 | 0.00% | +602,250 | 602,250 | 0.90% |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 16,670,000 | 25.00% | +361,350 | 17,031,350 | 25.55% |
三、总股本 | 66,670,000 | 100.00% | 0 | 66,670,000 | 100.00% |
注:最终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数据为准。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符合《公
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限售股份申请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对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本页无正文,为《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康力源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张兴初 李郭明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2月11日